简介: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弱势群体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和思想渊源,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美国社会工作专家罗斯曼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生活机会所造成依赖的人群,它们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年老体弱的人,受离婚、吸毒、暴力和儿童虐待影响的青少年,他们与劳动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受到显著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美的有关文献中,还有一个与弱势(vulnerable)一样经常出现的相关词汇——劣势(disadvantage),劣势的主要对应词是优势(advantage)。劣势群体(disadvantagedgroups)主要是指那些长期处于系统性、结构性不利状况的群体,这种不利状况主要表现在社会不平等程度上。欧美学者在实证研究中,界定劣势的角度和标准多种多样。一般说来,身份地位和社会阶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种族、民族和肤色,甚至地理区域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和界定角度。显然,在欧美社会政策文献中,弱势和劣势概念的内涵及外延截然不同,但广义的弱势群体可以包含劣势群体的含义。
简介:2008年7月某省报纸报道:该省已有90%的农村出嫁女维权问题得到了完满的解决。但此报道一出,却引起了公众的质疑,因为据笔者了解:时至今日,该省各地农村仍有许多出嫁女的维权案件无法得到完满的解决,主要原因在于个别地区的法院不受理出嫁女维权案件,要求出嫁女只能循行政方式解决。而个别行政机关又不作为,从而导致个别地区的出嫁女维权案件始终得不到完满的解决,她们的合法权益被故意侵害而得不到法律的帮助。笔者结合2008年7月至今所代理的69名农村出嫁女群体案件所经历的第一审、第二审、申请再审等三个法院诉讼过程,对如何解决农村出嫁女维权案件作出几点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