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双规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成为反贪案件强制措施的等功能替代物。此现象的直接原因在于,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反贪案件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和证据、法律处遇的差异性,更为根本的原因则在于中国基础结构能力的软弱和刑事法总体性的不足。刑事政策与检察院自身的考量也与之具有部分因果性。未充分关注到此制度结构导致了开一的刑事侦查互法设计,从而形成事实上对侦查的管制,双规由此作为非正式程序弥合了侦查力不足。挣脱此境地的根源在于基础结构能力的增强和刑事法总体性的改变。否则,即使刑事政策等因素被消除,侦查能力不足之功能需要也会不断催生新的非正式程序。
简介:南海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南海问题的显现与升级有多种原因,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东盟一些国家强化对南海岛礁的抢占和加强资源开发力度,以及域外大国的参与及偏袒等。一般认为,南海问题包括南沙岛礁领土争议及海域划界争议,而处理这些争议的基础之一是必须进一步地明确我国在南海划出的断续线或u形线的性质,以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应为岛屿归属及资源管辖线,而其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分为两类:基于海洋法制度下的水域和历史权利下的特殊水域,两者并行不悖,互相补充。为此,我国可根据直线基线的方法适时宣布在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并运用群岛基线制度明确管辖海域范围,以确保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利益。
简介:在表外资产证券化的内部信用增级中,是由发起人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而外部信用增级中承担资产支持债券风险的是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内外信用增级的效果如同表内模式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所拥有的“双重追索权”,而没有把所有的风险出售给投资者。传统采用表外模式资产证券化的国家还借鉴表内模式的法律机制来实现安全价值,如以“巴塞尔协议Ⅲ”和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为代表的对流动性监管、风险自留和信用评级等的安全监管,以及美国颁布的《资产担保债券政策声明》《最佳实践准则》对源于欧洲的表内双担保债券等表内证券发行的鼓励。而传统流行表内模式资产证券化的国家也借鉴表外模式法律机制来实现效率价值,如德国的Pfandbrief债券、西班牙的Spanishcedulas债券以及源于英国的整体业务证券化发行时采用特设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破产隔离。这些表内和表外模式法律机制的互鉴实现了资产证券化表内和表外模式的融合。
简介:现行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不仅对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担责,而且应对其审判业务负责,针对审判业务责任又采取了双轨制模式,包括故意违法责任和过失错案责任两类要件构成。基于现有规范体系而采取解释学的立场和方法,可以防范结果中心主义倾向和对法官裁判行为的负激励效应。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限度,取决于对法官审判职责内容的解释。证据裁判原则统摄下的证据规则体系的内容和效力,决定了法官对事实问题承担审判责任的范围。证据规则按其效力可以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它们为法官的事实认定工作设定了不同的要求,应当据此认定对法官追责的主客观要件。该解释学路径可以在现有体系内使错案结果责任转向证据裁判违法责任。
简介:本文通过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相关概念的辨析,通过探讨这一提法的本意,引用者的目的以及受束的理解,笔者将“法律效果”界定为法律本身对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评判,将“社会效果”界定为社会各阶层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对法律及其实施的合理性评判,认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载体不应该只是法院的司法行为,而包括普遍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整个社会走向真正法治,趋向和谐的漫长过程,不是某一个机构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因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每个公民的共同任务。法院将其作为自身独自完成的目标是其角色定位的失误。
简介:内业台账资料是公安交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各项日常公安交管工作过程的反映和记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商南交警大队针对以往各股所队的内业资料建设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狠抓内业台账资料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结合业务工作特点,统一台账资料种类.大队根据交管、宣传、事故、车管、法制、内务、巡警中队等不同岗位和业务工作特点,在年底前,由各业务股室确定出各中队和股室在下一年度需要建设的台账内容和式样,由牵头部门汇总后报大队会议研究确定,并由大队统一出资印制后发放.目前,大队统一印制了《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干警考勤簿》、《工作日志》、《值班记录》、《查岗登记簿》、《信访案件登记簿》、《辖区基本情况登记簿》、《辖区机动车分布情况登记簿》、《隐患路段排查登记簿》、《接出警登记簿》、《路查登记簿》、《勤务安排登记簿》、《"五进"宣传活动登记簿》、《客运车辆检查登记簿》、《简易程序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登记簿》、《一般程序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登记簿》、《行政案件处理登记簿》等业务台帐30余个.做到了台帐资料种类统一、内容统一、外观统一、装订统一,既符合上级的要求,又符合工作实际.彻底告别了以前台帐资料种类要求不统一、台帐式样不标准,五花八门,杂乱无章的局面.
简介:在任意拍卖中,出卖人身份的确定须以拍卖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到澄清为前提。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而非行纪合同。拍卖人在以委托人的名义出卖时,发生直接代理效果;在名义不明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时,根据代理法上的“知悉”标准,发生直接代理或者间接代理效果。通过拍卖建立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有不同答案。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通常还存在居间合同。拍卖人同时充当拍卖委托人的代理人和竞买人的居间人时,原则上无利益冲突。因此《拍卖法》第40条第1款是在拍卖人未以委托人名义活动时,买受人主张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第61条第1款前段则为买受人主张居间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简介:教材是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际需要为师生教学而编选的材料(见:《辞海》教育心理分册P5)。《公安实用英语》(下称《公实》)是在我国公安高《公实》等院校迅速发展的形势下编写的一套试用教材,它在满足实际需要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而且《公实》有以下几方面优点:一、注意了内容的理论性与实用性相结合;二、注释较详尽(指就某些语法举出较多的例子方面);三、某些课文的单词列举较全面;四、对某些与公安工作有关的知识有详尽的介绍;五、收集的文章内容范围较广,补充阅读材料较多(就第三册而言)。因此,总体上《公实》不失为一套较好的教材。但它也存在不足之处。笔者将从其内容安排,编排手段,准确度三方面对其教学效果进行浅析,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