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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结果
  • 简介:<正>宪法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这次修改宪法,有的同志主张予以取消。理由是人民不能自己罢自己的工;罢工破坏生产,不利于安定团结;当前我围正值百废待兴之际,再也经不起罢工闹事了。诚然,罢工的弊端很大,应当力求排除。但是如果因而取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那是不妥的。因为宪法应否确认公民有罢工自由的权利,与公民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应该搞罢工的行动,这是两个有区别的问题。即使宪法确认公民有罢工自由,那也不等于国家在任何条件下,一概提倡和鼓励罢工;公民有了此项权利,也不是一定要不顾大局,非去搞罢工不可的。

  • 标签: 罢工自由 宪法规定 公民 反对官僚主义 宪法确认 基本权利
  • 简介:公共秩序保留本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主权国家捍卫其根本利益而针对外国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引渡则是现代国际司法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当一国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引渡时,即将二者联系在一起。从国内法的角度讲,一主权国家有权以引渡请求有损其本国公共秩序为由而拒绝提供引渡。而从国际法的角度讲,公共秩序保留则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个阻力。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保证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顺利进行,是理论上和实践当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就该问题与国际法优先原则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等问题浅抒管见,以资商榷。

  • 标签: 引渡 公共秩序保留 国内法 国际法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国际私法
  • 简介:多边条约的缔约国作出保留的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其适用的法律效果。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出的两项保留正体现了保留摒除、更改条约义务的作用。只有正确理解保留的法律效果,才能在是否要提出或撤销保留问题上作出正确的判断。

  • 标签: 保留 销售合同公约 效果
  • 简介:<正>在一般国内法中,对“公共秩序”(ordrepublic)或“公共政策”(publicpolicy)这个法律概念,普通法与罗马法所赋予的含义是有所不同的。在普通法国家中,它意味着法院不应强制执行一个其履行会与社会基本道德原则相低触的,或者与重大社会利益相违背的契约;而在罗法国家中,它却主要是指某些直接适用的强制性法律(loid’applicationimmediate)不能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加以排除。

  • 标签: 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私法 公共政策 外国法 资产阶级 直接适用
  • 简介:本文在比较各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学说及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从其产生之基础、功能与缺陷、“公共秩序”的含义、公序保留所排除的对象、公序保留之后的法律适用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如识别、直接适用法和单边冲突规范的关系等多个角度进行解析,进而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公序保留制度的设计提出一些建议。

  • 标签: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国际私法 直接适用 冲突规范 司法实践 法律适用
  • 简介:死刑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刑法问题,死刑的存废取决于主导性社会观念的支持.在中国刑法理论界,虽未一般地将废除死刑作为自己的目标,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却一直是中国刑法界的态度.现行中国的刑事法律从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和死缓制度三个方面来严格限制死刑,故意杀人罪是当今中国刑法中死刑的主要适用对象.

  • 标签: 死刑 故意杀人罪 保留 限制
  • 简介:发展经济和缩小城乡差距的需求,使得我们基于市场机制来限制自然资源损害无法实现,尽管它也是资源修复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需要寻找融合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环境价值的工具,降低修复自然资源损害的压力,同时避免陷入资源商品化的极端处境。这既需要传统的私法力量和政府力量的支持,同时也需要层次清晰的修复体系。我们既需要私法的损害赔偿又需要公法的行政补偿,以支持必要的法律运作,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 标签: 环境资源损害 保证金 赔偿基金
  •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生态修复制度的完善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为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探索提供了契机。然而,现阶段我国已有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建设多是建立在对生态修复概念的混用、模糊甚至是误解基础之上的。无论是立法中把“恢复”与“修复”等同视之,还是司法解释中把生态修复理解为“恢复原状”,抑或是把生态修复与环境修复牵强地组合为“生态环境修复”一词,甚至在判例中针对同一性质的损害结果却判决当事人承担环境修复与生态修复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都表现出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对于生态修复概念的偏见与困惑。这种对于法律概念的模糊处理,不仅易将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理论研究引入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更会将复杂的生态系统维护问题简单化、功利化。最终很可能导致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建设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渐行渐远。

  • 标签: 生态修复 法律责任 偏见 制度体系建设 法律制度建设 生态环境
  • 简介: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允许失信纳税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恢复正常纳税信用,契合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效率提升、征纳秩序优化的法益目标。其基本原则是坚持失信惩罚与修复激励、行为修复与信息修复、纳税人纠错与政府认可的统一。当前我国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在立法方面位阶较低且相关立法衔接不畅,在申请方面主体范围偏小、实体条件较低且程序条件不明,在处理方面主体单一且期限规定、异议处理机制缺失,在结果公示方面程度偏低且自主解释说明机制缺失,在监督方面对税务机关的事中监督不力且对纳税人的事后监督缺失。因此,应完善纳税信用修复法律体系,健全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机制,规范纳税信用修复的处理机制与公示机制,加强对税务机关的事中监督与对纳税人的事后监督,扭转税务机关与失信纳税人因失信惩罚而陷入的"双输"困境为"双赢"状态。

  • 标签: 纳税信用修复制度 申请主体 修复处理 结果公示 监督机制
  • 简介:通过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立法现状和司法适用进行梳理,认为港澳台地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各具特色兼有不足。大陆地区已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适用法》,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仍不完善。可以借鉴港澳台地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经验,将名称统一为公共秩序,明确公共秩序的内涵和限制其适用范围,区分国际公共秩序和区际公共秩序,选择“客观说”作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标准,在排除外国法或外域法适用后首选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然后再考虑我国大陆地区的本地法。

  • 标签: 公共秩序保留 立法现状 司法适用 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