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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破坏森林是指破坏森林保护立法,并对林业造成损失的犯罪违法行为。它在破坏国家森林所有权及国家规定的森林利用制度的各种违法行为体系中是特别突出的。破坏森林的行为与共它破坏森林利用的规则不同,它是对作为自然界一部分和特殊的生态综合

  • 标签: 森林破坏 集体农庄 森林保护 公职人员 民事法律责任 犯罪违法行为
  • 简介:<正>《法学》83年第11期《论通奸引起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一文中,提出修改刑法第181条的内容,扩大破坏军人婚姻罪的适用范围,我们赞成这一建议。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的

  • 标签: 破坏军婚罪 必要性 现役军人 军人婚姻 严重后果 法律责任
  • 简介:<正>一、关于盗窃通讯设备案件的定罪我国《刑法》第111条所规定的破坏通讯设备罪,刑种仅限为有期徒刑,在一些犯罪分子将通讯线路视为“露天银行”,疯狂地进行窃取的严峻形势下,继续按照这一法条处理所有的破坏通讯设备案件,难以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达不到有效地遏止这类犯罪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时度势,及时地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下称《规定》),将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与盗窃

  • 标签: 数额巨大 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直接损失 犯罪分子 预防功能
  • 简介: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狭窄,适用条件模糊,欠缺正当适用程序,且既由检察机关决定,又由检察机关负责监督考察,其决定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导致有些检察机关不愿适用。立法应当进一步完善,包括适当扩大其适用对象,将附加条件分为负担和指示两部分,适用程序从仅仅听取意见到举行公开听证,并取得被害人同意,监督考察从检察机关负责转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时,应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 标签: 附条件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适用
  • 简介:一、“钳剪痕迹”概念质疑目前,多数工具痕迹学教材和论文在分析钢丝钳和剪刀破坏客体形成的痕迹时使用“钳剪痕迹”这一概念,指罪犯利用钳剪刃口施行剪切作用破坏客体时在接触部位出现的变形,其外延包括钢丝钳的钳切痕迹和剪刀的剪切痕迹;分析受力时对钳切与剪切过程均应用材料力学中剪切变形的理论和实用计算方法,认为刃口给承痕客体施加的力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线平行且相距很近的两个力,在此二力作用下承痕客体产生剪切痕迹,并应用了剪应力的计算公式:

  • 标签: 钢丝钳 特征辨析 客体 钳剪痕迹 剪切痕迹 剪应力
  • 简介: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1]。

  • 标签: 逮捕条件 羁押 逮捕
  • 简介: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首要分子、多次、作为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或者报酬的违法所得数额,是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只要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就可以适用加重法定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严重财产损失(公共危险犯与职务犯罪除外)与其他具体违法事实(具体升格条件)的情形下,只有当行为人对之有认识时,才能适用加重法定刑,否则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对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实,应当具体区分为不需要认识、需要有预见可能性和需要有认识三种情形,但行为人对(特别)严重与否的评价错误,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行为人对同一法条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事实认识错误(如误将抢险物资当作军用物资实施抢劫),也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

  • 标签: 法定刑升格条件 认识 认识错误
  • 简介: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侵权责任编应该增加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规定。新增的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数人环境、生态侵权中,应该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严格比例因果关系下适用按份责任外,其他数人环境、生态侵权应该适用连带责任。在企业法人等环境、生态侵权案件中,有过错的特定个人与该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环境、生态侵权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不同,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环境、生态侵权责任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应优先受偿。

  • 标签: 破坏生态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 直索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简介:权利结构的存在远非我们想像的那么自然和普遍。中国古代的地权秩序强烈地提示我们有另一种以权力结构为基础的法律形式的存在,这种形式在本质上是排斥权利的。罗马法的权利结构来自于罗马公民的一项强烈意愿:肯定自己的自由,以区别于奴隶。罗马法的基本观念是通过明确施加的限制而证明或实现自由,由此形成了私法特有的权利结构。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取决于这样一种决断:把人们的生存与幸福设为法律的目的。虽然财产观念具有某种跨文化的特征,但是,私法秩序的产生却有赖于以宗教信仰为基础、以权利结构为核心、以诉权为存在形式的“法律设施”。这一切,在中国传统中付之阙如。

  • 标签: 权利结构 自由 私法秩序 信仰
  • 简介:一、郭××盗窃案基本案情2007年12月24日19许,犯罪嫌疑人郭××伙同刘××(在逃)在卢龙火车站货场5道停留的列车上,采用刀割篷布卸货的方法,盗窃车内化肥10袋,价值1350元,2008年1月3日19时郭××伙同刘××、赵××等(均在逃)以同样方法在卢龙站内的停留列车上盗窃"军用大米"12袋,价值840元。

  • 标签: 附条件逮捕制度 利弊关系 工作机制研究
  • 简介:列宁说过,每一次社会变革都伴随着观念变革,并且往往以观念变革为先导。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标志。厉行法治对有着数千年封建历史,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的中国来说,是一场根本性的社会变革。

  • 标签: 法治思想 文化条件 观念嬗变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本性转变 中国共产党
  • 简介: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而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又是股份公司得以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正因为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各国公司法都无一例外地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规范。本文拟在比较法的基础上探讨各国股份公司设立条件的差异,并就此研究我国公司法中股份公司设立条件的相关规定及意义

  • 标签: 股份公司 发起人 股本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撤销缓刑的条件是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最初设置缓刑的直接缘由;籍以鼓励犯人自新,使缓刑成为改造犯人的手段,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

  • 标签: 立法完善 缓刑制度 缓刑犯 缓刑考验 缓刑期间 撤销
  • 简介: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代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人大代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新时期做好人大工作,必须要坚持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定要积极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有利备件,

  • 标签: 依法履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主义民主 人大代表 人大常委会
  • 简介:单位累犯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根本分歧在于未能建立统一的学术话语平台,与自然人不同的内在结构决定了单位累犯具有自身组成要素上的复杂性。单位累犯的探讨与建构必须以三个前置性条件为出发点.即肯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单位主体具有人格特性、单位内在组成的整体性。厘清这三个前置性条件,是探讨单位累犯特殊性和重构单位累犯的关键所在。

  • 标签: 单位累犯 犯罪 人格 整体性
  • 简介:条件警告是英国2002年司法改革后针对特定案件创设的恢复性司法制度。该制度具有替代庭审、矫正违法者与修复犯罪等多重价值,以矫正条件、修复条件、惩罚条件与限制条件的执行来保障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并根据所附条件的遵守与违背界分颇具差异性的法律后果。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也具有某种类似的功能,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异,附条件警告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目标、具体适用与法律后果等对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均具有借鉴意义。

  • 标签: 附条件警告 相关起诉人 附条件不起诉
  • 简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陈金发认为:因玩忽职守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损失结果应如何计算,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木材的市场价值计算。即按高检发释字[1999]2号司法解释对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第2项中,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或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标准追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立木材积'计算。即按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第7项中'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 标签: 森林资源 立木材积 损失结果 玩忽职守罪 计算方法 中国
  • 简介: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在适用逮捕措施时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无论是从立法上来看,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逮捕条件离宽严相济的精神都相去甚远.为此,需改革我国的逮捕适用条件,以体现宽严相济的理念.

  • 标签: 宽严相济 证据要件 刑罚要件 必要性要件
  • 简介:(一)这个论题是从笔者接触的一个很简单的案例引发的:某对夫妇诉讼离婚,女方以做了绝育手术不能再生育为由,请求法院将独生女儿判随自己生活,男方则利用某种便利,让11周岁的女儿写了一张要求随父亲生活的条子,结果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5条为根据,判决女儿随父亲生活。该案例表明,我国法律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和“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这两个法定条件之间,对后者给予了更为优先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以后者来对抗其他各种条件。这种法定条件之间的优先性的冲突,本质上反映了对不同价值的档次的不

  • 标签: 法定条件 优先顺序 价值选择 无过错 指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