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3
56 个结果
  • 简介:<正>对于"法是国家意志体现"这一命题,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从两方面抨击甚猛。一是批判该命题所带有的"阶级利益一元论"倾向,认为该倾向否定法律反映包括社会共同利益在内的多元利益的事实和法只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观点;一是批判该命题所导致的"唯意志论"倾向。对原有的法的国家意志性命题进行批判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在于这种批判要怎样进行。是完全否定和抛弃这个命题,代之以一种其它命题,如某些同志所主张的权利论或正义论命题?还是把这个命题作为一个基本事实命题保留下来,并重新加以解释,揭示出该命题所对应或描述的法的事实状况——法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法制的完备与欠缺,进而将对法的现实性考察与现实性批判结合起来?作者认为这对当前的法理学研究颇为重要。

  • 标签: 国家意志 客观要求 事实命题 多元利益 法律 社会生活
  • 简介:<正>联邦德国律师协会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最大的法律工作者团体。它下设一百九十个地方分会,拥有会员二万三千多人,约占全国合法律师(三万七千名)的三分之二。该国律师不能直接加入联邦德国律师协会,而只能参加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可申请加入联邦德国律师协会。联邦德国律师协会作为律师协会的联合会创建于一九四七年,它的前身是一八七一年

  • 标签: 律师协会 联邦德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法律工作者 全国代表大会 地方
  • 简介:<正>一、历史的考察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德国于1908年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在法兰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1912年按照美国的模式,德国在摩泽尔河畔的威奇托利(音译)建立了第一个少年监狱。然而,本来在汉堡对于少年犯罪的处理方法,是准备采取少年福利委员会的形式。成立少年福利委员会的议案规定,少年福利委员会的组成,除法学家外,还有各种社会科学领域

  • 标签: 少年法院 少年案件 少年犯罪 犯罪少年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刑事审判程序
  • 简介:<正>一、德国社会立法的发展德国在社会法领域中进行立法工作始于十九世纪。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建立,给这种立法工作带来了一次重大的新的开端。在这之前,德国在社会救济、官吏供给以及社会保险方面早就存在各种零星的法律。北德意志联邦首先统一了社会救济立法。而从1881年起德意志帝国设立了社会保险制度(1883年的疾病保险;1884年的公伤事故保险;1889年的工人残废和老年保险)。1911年,各项特别法被汇集为帝国保险条例,并就职

  • 标签: 社会法 社会服务体系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社会保险制度 保险条例 社会救济
  • 简介: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是传统民法哲学的基础。“自由意志”以“自主决定”与“自己责任”为原则,并衍生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以及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内容浩瀚的民法体系。但是,“自由意志”论在理论上与现实上都遭遇到了困境,民法制度随时代而变迁。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是解说这种变迁的有力理论。依据庞德的理论,民法从专注于个人自然权利转向兼顾社会利益,民法价值出现了从个人自由到保护信赖的变化,民法的终极目的也出现了从人格的健全与发展转向社会秩序的和谐,并实现在人们需求冲突时的调整的变化。现代民法的内在体系因之形成以“自由意志”为内容的“常规法”和以“信赖保护”为内容的“矫正法”的二元结构。

  • 标签: 民法制度 康德 自由意志 社会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 常规法
  • 简介:1804年,在大革命爆发15年以后,民法典所表述的价值立足于所有权和家长制等制度之上。国家由此成为了市民社会的庇护人:“个人无足轻重,社会才是一切”,波塔利斯这样声称。本着一种节制的精神,法典的编纂者们将成文法与习惯法予以联姻,民法典由此成为了个人之间普通私法关系无

  • 标签: 民法典 政治意志 社会需要 普通私法 公民权利 1804年法典
  • 简介:日前,笔者拜读了郝铁川教授在《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上刊登的《论现代法本质的另一面》(以下简称《本质》)一文,读后有不同感想,特就该文的观点提出商榷。  《本质》一文引用了下列事实来论证法律的制定和运行都只能体现少数人的意志:1立法者与选民的意志常常发生脱节,表现为:(1)选民不知情,无法监督议员;(2)议员往往变成利益集团的代表;在我国,由于兼职代表制、间接选举制和选举权的不平等规定,使得立法者未能反映民意。2议会的立法权由专门委员会、议长把持,受议会党团的影响。3行政立法使立法权转移到行政首长手中,专家集团是真正的立法者。4法律运行中,法律就是法官意志的体

  • 标签: 本质 法学 学术争论 少数人意志
  • 简介:<正>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犯罪古典学派(俗称“旧派”)与犯罪实证学派(俗称“新派”)的基本分歧之一是:前者认为犯罪是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强调犯罪人的道义责任;后者则反对自由意志论,主张决定论,强调人的“社会责任”。贝卡里亚,这位公认的“犯罪古典学派的始祖”因而被人当然地视为自由意志论者和报应刑论者。美国近年来出现的

  • 标签: 自由意志论 贝卡里亚 社会责任 道义责任 刑法思想 决定论
  • 简介:一、可比与不可比音乐与法律是人类文化的两个不同领域。人类文化领域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这是确定无疑的命题。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一个国家的音乐形式发生变化,其法律也会跟着改变。”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讨论过音乐对政治的作用.音乐与法律虽并无直接的实证渊源关系,但也存在着某些相一致的因素。在国内,曾经有学者对二者的共同点进行过研究,

  • 标签: 音乐形式 德国民法典 第九交响曲 法律 德意志 贝多芬
  • 简介:德国汉学家和法学者,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专家何意志教授的近著《中国法律文化概要》,以一个西方人的眼光,用科学的方法和客观的态度,阐释和描绘了一个具有独特风格的、实际上独立存在的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文化,从而不仅为西方人,同时也为中国学者本身进一步了解和认识这一法律文化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设置提供了颇具启发性的思路和方法。...

  • 标签: 中国法律文化 法学 法律制度 西方学者 西方人 独立
  • 简介: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政治发展环境和政治发展趋势的统称。由于港澳两地思想意识、历史传统、外部干预、内部政治化程度等因素的不同,以及基本法设计的政制模式和发展目标的些许差异,两地政治生态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 标签: 政治生态 行政主导 普选 政党政治
  • 简介:生态税的可税性分析包括经济学上的可税性和法学上的可税性。经济学上的可税性分析为生态税解决合理性的问题,而法学上的可税性为生态税解决合法性的问题。因此,生态税的可税性分析其实质就是对生态税的经济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分析,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的分析。

  • 标签: 生态税 可税性 合理性 合法性
  • 简介: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动态的利益协调机制;其产生是基于生态安全和生态公平的需要;它具有预防功能、引导功能和约束功能。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中建构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能够协调开发者与保护者、受益地区和受捐地区的利益关系,保障生态安全和社会安定。

  • 标签: 生态补偿 利益协调 水资源 可持续利用
  • 简介:生态补偿包括国家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以保证政府提供土地资源生态产品的公共服务职能;亦包括对因公共利益(生态保护)的需要而受到损失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公正的补偿。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一种整体主义的生态补偿观。就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运作而言,其现实可行的模式只能是政府主导型。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税收以生态受益者对国家所进行的环境经济行为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为征收标准;土地资源公益征收性质的生态补偿应当贯彻以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征收前为补偿标准,其补偿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并予以救济的维生上的财产性不利益和非财产性不利益。

  • 标签: 土地资源 生态补偿 政府主导 环境资源税 公益征收
  • 简介:本文在对乌克兰共和国的生态鉴定制度进行简要评介的基础上,着重分析研究了乌克兰国家生态鉴定的目的、任务;生态鉴定对象的范围、特点;不同类型的生态鉴定,即国家生态鉴定、社会生态鉴定和其他生态鉴定(合同生态鉴定)的基本特征、相互间的主要区别及其鉴定结论的效力或作用

  • 标签: 生态鉴定制度 鉴定对象 鉴定类型
  • 简介: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我国生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生态安全法治保障对实现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将法治理念贯彻到生态安全保护领域,构建完整的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至关重要。确立生态安全价值、建构生态安全权利、供给生态安全保障立法、建立适应性环境法律规制体系是实现生态安全法治保障的重要路径。

  • 标签: 生态安全 法治保障 立法供给 规制体系
  • 简介:文章首先介绍了人的模式的缘起及其概念,并通过论证在法学中构建人的模式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如何构建,论述了人的模式与法学研究的关联;其次介绍了传统法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经济人与社会人模式,逐一分析探讨了其提出的背景、内涵及进步意义。而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循环经济法的特点对经济人、社会人模式进行分析,指出它们在循环经济法领域捉襟见肘,存在不足,既便是经过改良亦不适合成为循环经济法的理论基石,从而得出有必要在循环经济法领域构建一个新的人的模式的结论,最后指出在法学中构建人的模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循环经济法对该新的人的模式的要求,并指出这种人的槿音席曲摩本人糙青

  • 标签: 循环经济法 生态人 模式
  • 简介:随着对生态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入和解决环境问题思路的多样化,在现有法律观念影响下要求对环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和深刻的社会变革。而生态文明理念是建设和谐社会在生态与经济发展方面的升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境法在环境伦理价值观念、环境法律市场机制的生态化转型、环境法立法体系、环境法律意识等方面进行生态化转型,从而以此来完善配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我国环境法立法体系,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标签: 生态文明 环境法 市场机制 立法体系 法律意识
  • 简介: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是流域下游水生态受益地区向流域上游水生态保护建设地区实施补偿的一种活动。它旨在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的共同目的。作为跨域治理的具体形态,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主要有支配性治理和区域合作治理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基于执行落差和实施范围的限制,支配性治理模式并不高效;由于利益的高度分化,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同样面临诸多现实困难。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融合了区域合作的自愿要素和来自中央政府的执行强制要素,展示了一种新的有效的跨地区水生态补偿法制协调机制。

  • 标签: 生态补偿 区域合作 财政转移支付 法制协调
  • 简介:文章首先指出无论是近代宪法的法理基础--个人主义,还是现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团体主义,都难以对付当前日益严重生态危机的挑战,主张可在团体主义的基础上将生态主义作为环境时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而后,文章通过对传统宪法价值取向在环境时代所表现出种种局限的反思,提出环境时代宪法的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最后,文章认为随着环境时代宪法法理基础--生态主义的建立和宪法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的确立,宪法将在权利社会化的基础上向权利生态化扩展,并围绕'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之保护而精心构建,从而极具权利生态化的特征.

  • 标签: 宪法 团体主义 法理基础 个人主义 价值取向 生态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