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按照刑法论著通常的解释,是指开枪杀人,第一枪未射中,当时有条件再射第二枪、第三枪,但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自动放弃了继续射击。因而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苏联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论著传统的观点都认为:在上述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情况下,行为人已构成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而不能成为犯罪中止。其理由是:第一枪已经射出:未击中不是犯罪人的意愿,已射出的第一枪已形成实行终了的未遂状态,虽然没有再射击,也不能消除行为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成为犯罪中止。至于没有再射击,这只能作为犯罪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节之一。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种传统观点长期以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居于统治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指导着我国的司法实践。
简介:<正>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的故意内容不易辨别的事是经常发生的。这主要是由于行为表现千差万别,犯罪情况错综复杂,心理现象多种多样的缘故。依据什么辨别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有无犯罪故意呢?首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依据只能是行为。我国刑法惩罚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故意只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心理支配着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是犯罪故意的外在表现。它们是互为表里的统一体。只有以行为作为辨别的主要依据,分析其表象,研究其内在的关联,确定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才能正确地把握行为人的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