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1997年12月10日至11日,全省国资所工作座谈会在南京召开,这次会议旨在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通过交流各地贯彻1996年12月11日省5厅(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搞好搞活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几点意见》的情况,认真分析国资所改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明确方向,深化改革步伐,从而进一步推动我省国资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健康发展。省人事厅、编委办、物价局、体改委、国资局、地税局的有关部门领导应邀参加了会议,省厅陆云泉厅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陆云泉同志在全面总结、分析各地贯彻省5厅(局)联合文件的基本情况和全省国资所发展所面临的形势后指出,要
简介:总分则式的民法典体例的出现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理论和方法论有着密切关系,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法学家们坚信法学应当是一门科学,追求逻辑意义上的整全法源,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总则和各分则中的“小总则”,构造出逻辑自洽、具有高度涵括性的规则体系。此种法典体例下,债法总则的存废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民法典科学性的结构性问题。我国民法典分则草案不设债法总则对民法典的体系效益和科学性都会造成消极影响:一是法典的体系逻辑被破坏。诸分则与总则之间层层递归、相互嵌套的体系逻辑被打乱,法典结构关系变得松散;二是合同法总则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存在缺陷。不使用债的概念使得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等术语在语义和逻辑上都存在问题;三是物权请求权和法定之债需大量参照适用合同总则的规则可能导致参照的泛滥。从现有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看,这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