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之人证的证据能力问题是我国司法中的特殊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取证并非实质的非法取证问题,而主要涉及传闻证据的运用。纪检监察机关获取的当事人庭外供述包括笔录和亲笔供述,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具有证据能力。在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获取的笔录证词不能在审判中作为实质证据,证人亲笔证词在特定条件下可为实质证据;在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或当事人同意使用时,笔录和亲笔证词都可以具有证据能力。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与当庭证言不一致的笔录证词和亲笔证词在特定条件下可具证据能力。
简介: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是晚近国际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属了有效维护本国的利益,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通常都建构了本国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本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其管制髓制也有所不同,可大致划分为三类。这三类管制体制各有特色,为我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管制体制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参考经验。
简介:<正>一、案情介绍被告人王朝,男,34岁,B市十一矿劳动服务公司经理。被告人欧阳,男,50岁,A市自来水公司生产技术科助理工程师。1984年底,A市某水厂扩建,急需购买一批高压真空开关柜。该公司决定由本公司助理工程师欧阳负责联系订货。1985年1月,该公司决定此项工程安装及开关柜购买均由C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承包。欧阳受公司委派与C市电排站有关人员到北京、上海寻找开关柜货源。在北京,欧阳口头提出,要在货款总额中提取10%现金
简介:苏力《送法下乡》与徐昕《论私力救济》对正处在研究方法转向中的中国法学而言意义重大。两书主题和内容各异,但表述方法却有一定程度的相似:都采取了以个案为切入的写作进路。然而在“小叙事”的获取方式上,两位作者却是迥异的。把两书中个案获取方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论私力救济》与《送法下乡》中的一致与转变。这种以个案切入为写作思路的转换是目前中国法学研究典范更迭的一个表征。
简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该理解为“获取的违法性而非获取手段的违法性”,获取的违法性包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未经授权“擅入”或超越权限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及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三种形态。本罪中的“获取”不但包括对数据通过拷贝等方式的控制、占有,还包括对相关数据的得知,应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其含义。本罪中的数据不包括数据化的权利,虚拟财产,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网络信号资源及数据化的商业秘密。
简介:一、引言我国律师刑事辩护风险,是指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所可能遇到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人身强制、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实践表明,由于刑事辩护风险的存在,已经导致我国律师界“谈刑色变”,刑事辩护率极低。目前就整体而言,我国刑事辩护率还不到30%,而在有的省份,这个比率只有10%左右。由此可见,刑事辩护风险问题困扰着我国律师界,其严重程度已经影响到辩护制度的存亡。
简介:公平获取可持续发展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气候合作的基本政治立场。碳排放空间的公平分配关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利益。以德班会议《公平获取可持续发展》确立的基本政治立场为进路,碳排放空间的公平分配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阶段性、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以及人际公平。在此基础上,人均累积消费排放应当作为未来国际社会碳排放空间公平分配的基准。
我国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之人证的证据能力问题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体制的考察及我国的选择
利用签订连环合同获取差价款的行为应定贪污罪
“小叙事”何以获取?——《送法下乡》与《论私力救济》个案研究之比较
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认定——以法解释学为视角
律师获取证据的方式与辩护风险难题的破解——基于法治发达国家经验的省思
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碳排放空间的公平分配——以德班会议《公平获取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治立场为分析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