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国家工商局1993年第19号令《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所下的定义“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规定了奖金的最高额,法律又作出了禁止欺诈性抽奖等规定,所以在此不作赘述。值得探讨的应该是另一类的有奖销售——附赠。附赠又叫附加赠予,指竞争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免费提供另一种商品或利益。附赠包括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和经营者向消费者的附赠。附赠行为是否违法主要由受赠主体的身份来确定。国家工商局1996年11月15日
简介:充分而适当的诉讼激励能够有效解决公司派生诉讼提起动力不足的问题。对原告的诉讼激励体现为对原告本人的激励和对原告律师的激励。当原告是善意时,可以要求公司对其诉讼费用进行补偿;在原告为公司取得实质性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一定比例给予原告回报;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股东直接受偿;将派生诉讼定性为非财产案件,法院只收取少量的诉讼费用:这些均为对原告股东的激励。有条件付费规则和或然性报酬规则是对诉讼有巨大操控能力的律师的激励机制。这些都反映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提高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积极性的有益探索。其中最具有效果也最有争议的是或然性报酬规则,其引发的滥诉和无价值和解问题具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性。对这些规则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后,取其精华兼收并蓄,对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将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