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构建,应该建立在人性恶论假设这一近现代民法的价值前提之上。从对人性尊重的角度出发,民法基本原则的正面体系应包括主体平等、私权保护和意思自治;从对人性限制的角度出发,民法基本原则的反面体系应包括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以此为基础,不宜将民法定位为直接追求实体公平之法,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公平,通过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所保障的程序公平,即可基本达致,因此公平不应当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人性假设与民法基本原则重建——兼论公平原则的重新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