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闻监督司法在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监督形式,但在我国,新闻监督特别是对司法的新闻监督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发挥的能量也非常微弱。近几年来,随着实现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司法监督、完善监督机制的任务提上了日程。本文试图通过对新闻监督与审判公开、司法独立的关系之探讨,揭示新闻监督对实现司法公正的功能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新闻监督的几点建议。一新闻监督与审判公开新闻监督与审判公开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提到其中一个就不能不涉及到另一个。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
简介:辩护律师的言论自由问题有自己的特殊性,国际人权规则和一些典型国家的立法规范都对律师的言论自由都有一定的限制。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要求律师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各国都并不一律禁止律师发表庭外言论,但限制律师发表对实体公正有损害的言论、禁止律师发布虚假信息。但律师可以发表对审判公正没有实际损害的言论、与程序性信息有关的言论、消除他人言论的负面影响的回应性言论。我国应当借鉴上述规则,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在规定禁止律师发布“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的同时,通过安全港规则、回应权规则、真实性规则将其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