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意见第132条规定,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100元由债务人负担。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其本身是科学的。但是,按照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债务人对法院在支付令中确定
简介:政府职责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涉及到依法行政的判断标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以及相关的宪法学理论,并没有对政府职责进行比较全面和系统的研究,政府职责的概念也不具有完整性和独立性,它与政府职能、政府职权以及政府责任在很多场合被混用在一起,由此导致了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下降。政府职责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独立性、双重性、明确性和排他性等法律特征;分为抽象职责与具体职责,法定与非法定职责,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职责,作为与不作为职责,承担与不承担具体法律责任的职责,独立承担与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职责,可豁免与不可豁免法律责任的职责,平时与紧急状态时期的职责,公法与私法意义上职责。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号涉及二审中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严仁群博士撰写的《二审和解后的法理逻辑:评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认为指导案例2号存在全面的瑕疵和不足,法院对和解协议争执的程序处理更是存在根本性缺陷。严博士的上述研究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立论和说理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比较法分析不尽深入,错误判断了“吴梅案”中诉讼外和解的性质及其与确定判决的关系。“吴梅案”中和解在性质上属于比较法上的“不执行契约”,绝非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从解释论的角度,指导案例2号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成型了的程序运作方式的确认,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从立法论的角度,则应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处理确定判决外和解与确定判决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