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对解决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通过自身获取相应证据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调查令制度实践时间不长,仍然存在调查令制度运行缺乏立法的支撑、调查令的权利属性不明确、没有区分调查令的申请主体与持令主体、调查令适用的主体范围不明确、调查令适用的证据种类没有明确、责罚体系缺失等问题。对此,可以从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调查令制度、对调查令的适用情形和适用阶段的具体规定、明确调查令的申领主体和被调查主体、调查令调查证据的类型、调查令审查签发程序和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调查令使用的具体程序要求、违反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完善,实现其价值目标。
简介:对于规避限购令之借名购房行为,一种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而所购之房屋应归名义购房人所有。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借名购房可分为三种类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的性质属于间接代理,其内部关系中委托合同虽然只是违反有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其中关于名义购房人将购得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事实购房人(限购对象)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另一份独立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的名义购房人与事实购房人之间构成直接代理关系,名义购房人是本人(被代理人),事实购房人是代理人。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在被代理人(名义购房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日本研究秦汉史的著名学者大庭脩先生所写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一书中,在分析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时,认为这些简有五项最值得注意的特点,其中第一项特点是“存在商鞅六律以外的律名及其律文,即《田律》、《厩苑律》、《仓律》以下计二十七种。”而他提出的第五项特点是:“秦‘令’不包括在内。”在接下来的详细解说中,大庭脩又说道:“可以认为,在云梦秦简的特点的第一项中提到的二十七种律,是秦对商鞅六律的补充法,在秦代也有把补充法称之为律的可能性。这一点与在第五项中提到的不存在秦令的文字这一特点有关。秦‘令’的文字之所以不存在,大概是由于本来作为补充法的‘令’,把补充法称为‘令’的称呼制度在秦不存
简介:京津冀法院之间在律师调查令方面建立起相对统一的签发标准,形成相互认可和接受的运行机制,有助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司法,提升案件质效及区域司法公信力。全国各省市均有律师调查令的实践,但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理论基础欠缺深入研究,试行效果缺乏持续性跟踪评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制度在京津冀地区的统一推进。以天津法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规定为样本,从理论基础、实践现状、成效反馈、客观反思和未来展望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提出构建三地协同协作的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构想。希望通过三地共同努力,建立跨域权益保障和沟通交流机制,并推动立法机关协同立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提高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权威,更好发挥其制度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