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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清末民初,在国内国外双重压力的冲击之下,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开始慢慢改变,中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及至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大量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着力于建立六法体系,逐渐完成了从帝制中国的中华法系向西方大陆法系法制模式的转变。

  • 标签: 民国时期 权利 离婚 妇女 裂变 中国传统
  • 简介:介绍买卖妇女、儿童行为可作为买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对买卖双方所持帮助故意及其支配下的介绍行为的具体情况对其共犯形态进行判断,在帮助买卖一方故意支配下实施介绍行为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帮助犯定性处罚。在帮助买卖双方故意支配下实施介绍行为的,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规则,从一重处断。介绍卖淫罪、介绍贿赂罪不是将介绍行为入罪的有力例证,没有必要将介绍买卖妇女、儿童行为独立成罪。

  • 标签: 介绍买卖 妇女 儿童 性质
  • 简介:生育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现代社会有着特殊的含义,妇女生育权的实现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和持续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必须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物质利益的导向作用,来保护、影响并引导人们的生育行为。

  • 标签: 生育权 妇女生育权 法律保护
  • 简介:<正>我国现行刑法第4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判处死刑,而不是指分娩以后再执行死刑。最高法院198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便是此意:“问: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可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答:…

  • 标签: 适用死刑 怀孕 妇女 审判 死缓 执行
  • 简介:大学教师是新知识的开拓者和传授者,是学生能力发展的组织者和引导者,也是学生未来成材的楷模。由于高等学校的教师在完成国家人才培养这一宏观工程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所以大学教师所应具备的职业素质和职业修养成为扮演好这一角色的举足轻重的因素。教师的职业素质和职业修养是在长期的教学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提高、发展和完善,成功的教师必然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修养,

  • 标签: 中国 大学教师 职业素质 职业修养 人才培养
  • 简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指导下的中共妇女运动研究,把妇女解放视为与阶级、社会解放具有同构性的历史命题;借鉴西方现代女性主义理论的研究者,质疑了中共民主革命的男权中心倾向,试图说明性别问题被阶级革命的宏大叙事遮蔽了。二者看似对立,却分享了同一个立场,即妇女是"被解放"的客体,研究者是妇女的代言人。"让女人自己说话"采用了口述史学与妇女史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站在历史当事人的立场,凸显出性别与阶级、民族等身份标识在中国革命进程中的错综复杂关系。但无论何种研究视角及方法,都应当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有助于分析和认识中国历史的真貌。

  • 标签: 民主革命 中国共产党 妇女运动 研究视角 方法
  • 简介:随着法律职业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现阶段基本形成了法律职业阶层,但并未出现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便如此,鉴于法治信仰并未真正被培育,现有法律职业阶层仍然存在被异化为“物化”法律职业利益集团的风险。因此,法治信仰的培育既是法律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元素。

  • 标签: 法律职业化 法律职业阶层 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治信仰
  • 简介:台湾地区在80年代中期的逐渐开放,使妇女运动有了生存的机会。而台湾妇女运动所完成最主要的历史性任务就是推动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的修订。

  • 标签: 妇女运动 亲属法 妇女新知基金会
  • 简介:拐卖行为客观上完全可能现实地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或家庭关系,但是将其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稳定的法益,不仅不利于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周延保护,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将人格尊严视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既能实现相关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又揭示和反映了本罪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拉近"剥削"与"出卖"之间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人口贩运罪之间的差异,不仅不足以影响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且可以兼顾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本罪的打击范围,更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宗旨。采纳"人格尊严说",有利于确定"以出卖为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利于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有利于否定"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构成要件地位。

  • 标签: 拐卖妇女、儿童罪 犯罪客体 以出卖为目的 实行行为 违背被害人意志
  • 简介:<正>司法,是联结法律与生活的枢纽,是建立法律秩序的关键环节。而以实现法律的目标和价值为任务的司法活动,既依赖于完备有效的司法体制安排,也依赖于司法人员必须具有其职业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良心、荣誉观念。一套完备的司法体制还必须有健全的司法职业道德的配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由司法这一国家职能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文拟从司法与司法职业道德的关系的角度,谈谈司法职业道德的一些问题。

  • 标签: 司法职业道德 司法组织 司法活动 法律秩序 社会公正 司法体制
  • 简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项工程中,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就是法律职业化.所谓法律职业化,简言之,就是"法专家"的形成和组织化.中国没有法律职业化或专业化的历史.目前,随着对法制的重视和加强,中国的法律职业正在形成,也存在不少困难,但前途光明.今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向职业化迈出可喜的一步.在法律的职业化建设中,法律职业道德又是一个基本因素.而司法权威、法官的任职等也与法律职业化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

  • 标签: 法律职业化 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权威 法官任职
  • 简介: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林亚刚为坚决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月9日4日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4条、第5条分别设立了聚众阻碍解救...

  • 标签: 国家工作人员 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 共同犯罪 《决定》 若干问题
  • 简介:妇女人权的进步与中国和平发展息息相关。中国承担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确保妇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法律义务,而且积极履行义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不论是妇女人权保护的国际法和中国国内法的衔接上,还是法律的实施上,都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因过分纲领化而缺乏可操作性;中国国内法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卖淫嫖娼和非法同居蔓延以及妇女就业难等新情况对妇女人权的尖锐挑战;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重男轻女等传统文化观念的限制等。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司法并推动文化观念的嬗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书写妇女人权进步和中国和平发展交相辉映的壮丽篇章。

  • 标签: 中国妇女人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和平发展 国际法
  • 简介:教育和就业是当前人们最关心的两大话题,因为它们关系到生计。为了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更好的机会,各类资格证书成为谋职者的新宠,大学生热衷的英语证书,金融机构的会计证书,法律机构的司法考试证书,甚至连照顾产妇的月嫂都有相应的母婴护理证书。晚上和双休日各类培训学校人满为患。但是诸多证书中究竟有多少是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证书的含金量有多少,似乎不被人们所关注。本文试固从宪法保护的职业自由全角度探讨中国现有的职业资格制度,并与职业教育发达的德国进行比较,浅论完善的可能性。

  • 标签: 职业自由权 职业资格 宪法保护 公共利益
  • 简介:陕西华夏职业学校,是经西安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一所专门培养实用型科技人才的中等专业学校。位于风景迷人的骊山脚下,坐拥兵马俑、华清池之灵气,置身幽静青翠和鸟语花香之中。

  • 标签: 职业学校 华夏 陕西 中等专业学校 科技人才 实用型
  • 简介:由于深受我国教育理论界专家、学者们关于现代高校的三大基本职能的真知灼见的启迪和影响,在对现代高校以知识的传授、知识的生产和知识的物化三大职能这一高度概括的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引发了本文对现代高校职业教育培训的思考。一、现代高校职业教育培训的含义是指:...

  • 标签: 职业教育培训 高校毕业生 现代高校 就业和再就业 电脑技术人员 智力资本
  • 简介:婚姻家庭领域内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刘莉一妇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的程度。因此,现代各国把保护妇女权益列为保护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也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绝大多数都将男女平...

  • 标签: 婚姻家庭 妇女权益保障 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 男女平等 施暴者
  • 简介: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的实证研究”课题是全国妇联中加妇女法律项目之一。从法律与社会视角作为切入点研究此问题,在中国研究领域尚属空白。笔者造反这一研究项目,旨在找出一个最佳结合点,使妇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障更具操作性与科学性。

  • 标签: 婚姻法 婚姻家庭 妇女地位 立法完善 离婚
  • 简介:<正>一、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必要性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猖獗,并且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公开使用暴力抢劫妇女特别是婴幼儿的增多。二是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更多的是共同犯罪特别是犯罪集团。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对500个案例的调查表明,二人以上作案的有418件,占83.7%。三是犯罪活动方式更加隐蔽,犯罪手段更加狡猾。为了逃避

  • 标签: 儿童罪 拐卖妇女 绑架勒索罪 法律适用 犯罪分子 拐卖人口罪
  • 简介:一国外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的比较分析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进行职业训练,是世界各国法律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各国因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别。目前,世界法律教育制度中的职业训练,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J.D.(JurisD<xtor)法律教育模式;一种是以英国、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PostgraduateCertificateinLaws简称P.C.LL.)模式,即简称P.C.LL.法律教育模式;一种以日本、德国和我国的台湾省为代表的法律训练所(Legaltraining)教育模式。美国的1.D.法律教育模式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即法律学院的学生都是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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