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企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给投资者带来了实际损失或面临重大损害的风险。近年来,英国私募基金领域该问题凸显。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施行了新规定,明确限制企业向一般个人投资者推介销售私募基金。限制规定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效果,也存在诸如引发新问题、规制力度存疑等问题。我国相关规定尚存争议,如何通过合格个人投资者规定的完善来解决私募乱象同样值得探究。
简介:“原始基金”是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章对此所作的规定,存在着不足,需要加以完善。首先,原始基金在形式上限于“货币资金”。其实,它也应该包括“实物”。其次,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其实,最低额应适度降低且考虑地区差异。再次,《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公民捐助行为的种类、捐助行为的属性及其法律效力,均未规定。立法建议是:公民的捐助行为包括生前捐助和遗嘱捐助;捐助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自“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时起生效;公民遗嘱捐助在捐赠人死亡时生效。最后,原始基金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其实,当年即应享受税收优惠;对超出当年额度的部分,可以在后几个年度实行税前扣除。
简介:对“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仲裁实现管辖的基础,但其欠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明确且一致的定义,因此仲裁庭在管辖中必须对此进行解释。自Fedax案与Salini案以来,仲裁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投资,体现了投资定义扩张化趋势。投资定义扩张一方面反映了促进投资自由与保护私人财产的客观要求,但另一方面也产生负面影响,如对东道国外资管制造成冲击,便利外国投资者滥用投资仲裁乃至影响国际投资法治基础。中国作为接纳外资的传统大国与新兴投资大国,其对内经济管辖与对外投资利益等权益也会因“投资”扩张锋芒而受损。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国际仲裁实践中日益扩张的投资定义实现合理限制,从而实现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共赢并维护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