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笔者目前与小口彦太、古濑(西泽)奈津子、坂上康俊、高盐博、川村康诸人同心协力进行仁井田升先生的《唐令拾遗》的补订工作。这原本是仁井田先生自己发意并已着手进行的编纂工作,先生不幸在伦敦罹疾而长逝,以致宏愿未酬。受到福岛正夫、佐伯有一两先生与东京大学出版会有关人士的关怀,此事至今仍托付给我们这些晚辈完成。开始以为用三、四年时间可以整理完备,由于笔者怠慢一直拖延至今,感到愧对于仁井田先生和东大出版
简介:学界一般认为宋朝是典权法律制度的成熟阶段因而给予特别关注,却对宋朝之前的典权法律制度研究甚少。任何成熟的法律制度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典权法律制度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唐末五代时期是一个重要的流变和积淀阶段。唐末五代时期典权法律制度以“贴典”、“质”等为存在形式,逐步形成了该时期颇具特色的典权法律制度基本样态。该种样态的形成有制度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原因,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表现出多样性与灵活性。唐末五代时期形成的典权法律制度在纵向发展脉络上为后世提供了基本模型,且以其独特的优势在社会剧变中发挥了维持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中国人民卓越的生存智慧。
简介:梁丽案件中当事人的自相矛盾,源自传统民法在定位遗失物的权利结构之时,严重忽视了如下事实:即无论拾得人还是所有权人,在遗失物问题上都存在严重的有限理性。这一疏忽导致民事立法对当事人施加了大量的无谓成本,也助长了刑法界中对此类行为动辄归罪的不当倾向。我国物权法对遗失物的判断具有体系上的合理性,但其实际体现了如下不当预设——即国家对遗失物的控制要比个人更加稳妥和可靠,这不仅违背法治精神,且会因严重违背民众的一般认知而引发不必要的非议与反感。立法应当放弃以权利性质来定位权利效力的陈旧进路,转而以把握权利归属过程为核心,明确具体当事人权利的具体内容。
简介:安徽省林业厅原厅长唐怀民在台上时喜欢人们在他的称谓前加个“大”字——大书法家:他是安徽省书协顾问,中国林业书协副主席,2005年出版的《中国名家书画》精装版台历里,他的名字和启功,范曾,欧阳中石等排在一起。
唐令与日本令——《唐令拾遗补》编纂集议
唐末五代典权法律制度之探讨
遗失物的财产权结构——重新反思梁丽案件
“大家厅长”是大贪——透视安徽省林业厅原厅长唐怀民腐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