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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和谐社会追求的是社会均衡、协调、平顺的发展状态,但和谐的社会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和冲突,其本质乃对立之中的统一。而警察的价值就在于指导、归训、威慑和谐社会的对立面,维护、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

  • 标签: 警察 和谐社会 价值
  • 简介:无论在刑法理论中还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相互依存,相互印证的概念,两者都属于刑法运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单纯地强调犯罪化或是非犯罪化都有片面之虞,是对这两个概念内在价值意义的不全面理解。犯罪化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在于它体现了刑事法治的内涵构造;非犯罪化则对构建刑事和谐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 标签: 犯罪化 非犯罪化 刑事法治 刑事和谐
  • 简介:恢复性司法以其特有的冲突解决方式实现了传统刑事司法很难实现的社会效果,得到联合国的肯定与推广,也十分契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但由于采取非诉讼和非刑罚的方式,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冲突的解决中居于主导地位,颠覆了传统司法的国家主导及刑罚为主的模式,尽管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其公平与正义性却遭到质疑,成为在我国确立推行的障碍。辨析体现公平正义的传统刑事司法基本原则,恢复性司法的正义价值不容置疑。

  • 标签: 恢复性司法 刑事法治原则 正义价值
  • 简介: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体要求,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协调发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覆盖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金融运行关系到国民经济运行、企业运营和人民生活,金融市场发展是整个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稳定是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工程中,和谐的金融秩序是重要组成部分和必备内容之一。在和谐社会的金融秩序的形成过程中,金融法制的引导、促进作用必不可少。

  • 标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金融秩序 市场经济建设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社会主义的本质 六届六中全会
  • 简介:和谐社会应当是一种和而不同的理性社会,能够全面回应多元价值诉求。现代和谐社会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之上,并以公法为其脊梁,社会和谐与否直接取决于公法是否平衡。本文认为,现行公法处于失衡状态,这集中表现为社会关系因公共权力的越位、错位、缺位和不到位而无法得到全面理顺,社会因此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调。中国要实现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核心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遵循监督和规范公共权力与保护和拓展公民权利的公法制度变革主旨,采取国家主导和公众全方位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对公法加以结构性调整;要调整公共权力/公民权利结构,重塑制约与激励相容的公法机制,通过对症下药解决造成社会失调的公法失衡症结,全面推动和谐社会的建构。

  • 标签: 公法 公共权力 公民权利 法治基础 理顺 法治国家
  • 简介:法治是“中人”之治,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所体现的人文精神只是底线水平,与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君子”道德水平和所体现的对人的终极关怀是有距离的。法律至上的法治并不必然导致和谐社会,但它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标签: 法律至上和谐社会 中人
  • 简介:作为建设和谐广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途径,创建和谐平安社区更加符合社区建设的原理和特质,反映了城市现代化建设理念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创建和谐平安社区,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发展社区事业,提高社区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协调发展。

  • 标签: 社区资源 和谐社会 广东 社区组织 社区文化 人际关系
  • 简介:法哲学是关于秩序原理的学说。如果说,以英语表达的"自由秩序原理",代表了一种向世界解释欧美主流秩序的法哲学,那么,以汉语表达的"和谐秩序原理",就是一种向世界解释中国本土秩序的法哲学。和谐秩序原理以法哲学的方式,满足了中国和平崛起对于法学理论的需要。以和谐为终极价值、以道义为依据的"和谐秩序原理",较之于以自由为终极价值、以功利为依据的"自由秩序原理",能够更好地建构天下秩序,实现人类大同,满足这个已经全球化了的世界的需要。

  • 标签: 和谐秩序原理 自由秩序原理 法哲学 向世界解释中国
  • 简介:文章对李大钊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思想进行了梳理,研究了其社会和谐思想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社会是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协力互肋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支撑。从中汲取一些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价值的重要启示。

  • 标签: 李大钊 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 简介:刑事和解注重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被害人和犯罪人权益的平衡,是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它所折射出来的现代性民主和法制的内涵具有普适性的价值,但也存在着天生的制度隐忧。理性对待刑事和解制度,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应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 标签: 刑事和解 价值 可行性 制度构建
  • 简介: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和谐的社会,司法裁判的和谐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裁判的和谐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进步性。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需要通过融贯性的法律论证进行推动。融贯性论证在程序方面的要求是通过平等方式开展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之间的论辩和对话,在实体方面的要求是充分吸收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这样作出的司法裁判才具有可接受性,才能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

  • 标签: 司法裁判 和谐 融贯性 法律论证
  • 简介: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好民行息诉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我国现存在着重抗诉轻息诉,息诉工作机制单一僵化等系列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及检察机关高效履职的需要不相适应,迫切需要重构民事行政检察息诉的机制。通过进一步整合办案力量、完善民行检察办案流程和工作机制、改革考核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等具体途径,提高息诉工作的质量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 标签: 民事行政检察 息诉 机制 和谐
  • 简介:循环经济,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而建立的,最大限度地利用废弃物,最小限度地利用天然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地球环境负荷的一种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近几十年来,作为一种替代工业社会发展的新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得到很大发展,而且亦日益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注并开始移植的发展模式。对于围绕这种发展模式所建构的法律保障机制,我们统称之为循环经济法。循环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其意义就在于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

  • 标签: 循环经济法 自然和谐 人与自然的和谐 经济发展模式 法律保障机制 社会发展
  • 简介: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我国,从古至今,对执法的“刚性”向来是用“山”这一隐喻加以表达的。于是,就有了形容司法公正无颇以及法官刚正不阿的“执法如山”等话语。这种观念深深地嵌入我国的法律文化之中。尽管法制的时空发生了变化,但与“执法如山”观念一脉相承的严格依照制定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治理方式并未有根本性的变化。

  • 标签: 公正司法 执法 和谐观念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构建和谐社会 实践
  • 简介:和谐社会是一种稳定的社会,但在稳定中不是说没有变化,它是指变化发展中的稳定。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各要素之间的平衡状态,因而要达到和谐得使用综合的方法。但各种方法并不是均衡地起作用。其中最主要的应该是法制方法。这里的法制方法是指与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良好的法律规范、法律价值理念和克制宽容的司法意识形态的和谐运用。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应弘扬法制的妥协与克制精神,而要抑制法治的强制管理与能动的特性。我们要认真地对待规则,不要在解释中对明确的规则添加额外的含义,要充分发挥规则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调整功能。

  • 标签: 和谐社会 法制 司法克制主义
  • 简介:中国走向和谐社会的进程在法律领域的展开表现为建立新型的宪政,而建立宪政的理论前提就是重构法的理念。实现法的根本理念的转换应当从对过去一个时期奉行的阶级专政的法律理念的反思和批判开始。应当在这种批判的基础上,重新思考和定位人的法律角色、法的逻辑构造方式、法的正义观念等。

  • 标签: 和谐社会 法治 法的理念 宪政
  • 简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的新发展,同时也是对实行20多年的“严打”政策的反思和纠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都“以人为本”,因而内在地联系在一起。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因为它能满足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节约社会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的需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因为它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协调社会利益。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标签: 宽严相济 和谐社会 严打 刑事政策
  • 简介:文章解读了《论语》中以自我和谐、生态和谐、人际和谐三个方面作为重点内容的和谐思想。同时,《论语》里“仁”的人性本质和《圣经》里“爱”的人性本质,实质上都蕴涵和强调了人际之间关系的和谐。《论语》和谐思想不仅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对于中国现阶段和谐社会的构建也颇具启发意义。

  • 标签: 自我和谐 生态和谐 人际和谐
  • 简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刑法的价值追求,构建非刑罚化价值体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视野下的非刑罚化体系建设,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处罚的犯罪人予以有罪宣告,作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二是对部分犯罪人适用刑罚以外的处罚方法;三是建立保安处分制度。

  • 标签: 和谐社会 非刑罚化 体系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