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澳大利亚政府深感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加之不断复杂化、具有隐蔽性的金融工具在直接投资领域中广泛运用,原有的法律难于实现对这些新投资工具的统一规制。澳大利亚自2008年以来围绕以上问题,两次大规模修订其1975年《澳大利亚外国收购与接管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并且频繁出台外资政策,这些举措澄清了国家安全的考察因素,完善了对政府及相关投资实体的规定,将新的投资工具纳入到法律规制当中,从诸多方面提高了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增强了国家安全审查力度。这些新发展,对我国进一步完善以2011年初颁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为中心建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启示。
简介:二战后,西方刑法学在新旧两派的继续对峙、争鸣过程中,出现了若干新的趋势与特点,其中最为显著的是两派的相互吸收、借鉴,取彼之长补己之短,并着手改造和刷新自己的主要观点和理论体系,俨然以一副旧人新面孔粉墨登场,不过,时代的潮流又使它们不由自主地靠拢,统合在刑法统一主义的大旗下。西方刑法学的统一主义大潮势不可挡,卓而不群、特立独行者已是廖廖。西方刑法学在研究方法上进行了若干更新与扩充,如经济分析的方法和行为主义的分析方法的引入与走俏。理论的成熟与实践的深入推动着西方刑法学理论向纵深方向发展,学者们对刑法的目的、刑事政策的合理性与妥当性进行了热烈讨论与深刻的反思;有些学者对正统刑法学理论进行了修正、反动甚至颠覆;有个别学者在刑事社会运动中不为时势所惑,坚守刑法法治主义阵地,并对刑法原则作了若干拓展与深化。
简介:<正>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民事管辖制度的核心。一个国家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这里的根据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各国不论在传统上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根据为何,随着现代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频繁和发展,都在一定条件下设法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权。而这种扩大的倾向是通过管辖权根据的变化来实现的。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为了准确地理解和确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有必要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管辖权的根据及其新发展作一深入的分析。
简介: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围绕梳理日本信托法及相关法制这一主线,试图明确民事信托及商事信托的定义及区分标准,强调民事信托发展的应然及所面临的问题。第一,力求准确地概括日本信托法制现代化的全貌,并归纳了与信托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第二,从商事信托的角度阐述了信托的特征,指出了信托法的普遍适用性及信托作为财产基础制度的多样性。进而以八大标准尝试划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并指出区分意义及合理性所在。然后分别从社会背景、经济背景和法律背景的角度对八十多年来日本信托法制的最大规模修改的必然性进行论证。第三,分析信托的有用性,也就是价值功能,以及实现该功能的配套制度保证。第四,通过介绍和分析现代社会信托的新型利用,指出依旧存在的需要解决的法律课题。第五,特别强调受托人的能力性创新是信托现代发展的原动力。
简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许多国际投资规则虽不能直接促进可持续发展,其规定却可能会严重制约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从规则和制度设计上消除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对有关的实体规则和投资者诉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进行批判和解构。修改目前的国际投资条约的某些具体规定以增加政府规制外资的空间,对投资者施加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禁止贿赂等义务的规定,改革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并增加可持续影响评估程序是值得探索的路径。总体的方向是实现投资者、东道国、投资母国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平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