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平衡理论比较研究既涉及行政法应当何为的规范性问题,也涉及到行政法事实上如何存在以及该理论如何操作的实证性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只有将平衡理论置于整个行政法学术传统中以及仰仗于更为广阔的知识背景和分析工具,尤其是公共选择理论、博奕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才会得到确当的处理。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检索,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阐明: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规范主义模式和功能主义模式的边缘化及平衡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国平衡理论发展的历史背景、学术历程、分析工具及其主要内涵;平衡理论作为一种规范性理论的学术地位和制度意义;构建平衡理论实证基础的可能性及其局限。关于平衡理论的争鸣由来已久了,但本文提出的若干问题学界仍殊少涉及,作者认为,要使这种争鸣持续下去并更具建设意义,学者就不能不回到行政法的学术传统中去寻求一种最低限度的共识,由此,本文揭示了理解下列背景知识的重要意义: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而是全球化时代的共同课题;中西学者在对各自行政法学术传统的回顾和探索中均建立了“理想类型”的分析工具并得出了许多近似的结论;中国的平衡理论与欧美行政法学术传统中的平衡思想具有内在的传承关系;规范性平衡理论和实证性平衡理论的?
简介:<正>死刑制度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就已成为北美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发展过程中,很少有人对美国开国元勋赞同的死刑制度提出根本的质疑.联邦首席法官沃伦曾经指出:"在我们整个历史中一直延用死刑.因此,当死刑仍被广泛认可的时候.不能说它违背了宪法上的残酷概念."他的死刑观可以说代表了美国司法界.20世纪前,报应刑和威慑刑思想几乎主宰了美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死刑被认为是一种既经济又实用的刑罚手段.直到19世纪30年代,马萨诸塞州立法院议员罗伯特·兰塔尔发起了一场否定死刑遏制力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才开始动摇死刑在美国的传统根基.
简介:<正>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也是国际贸易的核心单证之一。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债权关系指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基于提单签发和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提单签发后往往经过多次转让,最后在目的港持提单接收货物以及在货损货差发生时向承运人主张索赔的往往不是托运人而是第三方提单持有人。这个第三方可能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持提单作担保的银行,或其他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这些人在买卖、结算等环节的权利的实现,最终取决于提单代表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所以提单债权关系的性质、内容的确定不仅对海上货物运输的正常运转极其重要,而且与整个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息息相关。但对于提单债权关系学理上一直缺乏深入探讨,并由此引起实务中的很多问题,导致提单纠纷大量产生。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澄清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