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公司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司法是否应该积极介入,这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分歧。基于公司自治、股东平等、债权人保护等多重原则,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不宜替代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继而,公司增资困难、股权回购条件过严、章程地位虚化等因素,是造成公司利润分配产生纠纷的深层原因。法院在处理公司利润分配纠纷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谨慎介入,并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寻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然而,最根本的变革仍是完善相关的制度,使得股东利益保障更为全面、有效。
简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难题,但发展中国家面临更大的冲击和挑战,遭受更为严重的财政后果。国际社会应当在全球应对BEPS行动中给发展中国家以全面参与的机会,并予以特殊考虑。发展中国家则应当坚持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和立足本国现实需求原则,同时从推动以金砖国家为首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加强税收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一般和特殊反避税立法等方面做出回应。
简介:一、阳光司法指数的基本理论(一)阳光司法指数的概念与特点在司法透明状况的评价中引入指数概念,就是要建构一套科学的阳光司法指数,确保司法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是"被认同的权威"。关于阳光司法指数(或司法透明指数),目前尚无确切的定义,以统计学上的指数概念为基础,结合对司法透明
简介:公司法应关注公司利润分配的多元形式问题,对非现金股利形式应予体系性补足。应增加分配定义条款,将经济意义的分配排除在法律分配形式之外;应针对非现金非配对股东的不利影响,采取分类规范策略,增设实物股利分配条款、负债股利分配条款、股份股利分配条款,以矫正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对公司非现金分配的非理性立场,有效保护知情权、交易决策权与受平等对待权等股东在公司分配过程中享有的具体权利。
公司利润分配之司法介入及其界限忖度
发展中国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研究
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研究报告
公司非现金利润分配形式法律规则的体系性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