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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结果
  • 简介:<正>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各种形式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迅猛发展起来,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任何新经济现象的出现,往往不可避免地伴生出新的经济犯罪,公司犯罪便是公司这一新经济现象出现后的副产品。它严重阻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鉴于公司犯罪在我国是一种新的经济犯罪现象,理论研究成果尚属空白,本文拟在比

  • 标签: 公司犯罪 犯罪行为 刑事立法 犯罪主体 公司制度 刑法典
  • 简介:<正>本文的分析主要建立在问卷、访谈和其它书面材料基础之上.其中问卷299份(发放314份),问卷对象均为农户当家人。其中男性户主258人,女性户主41人:25岁以下的13人,26--35岁的70人,36--45岁的120人,46岁以上的96人;文盲24人,初小71人,高小63人:初中100人,高中35人,大专2人;党员49人,团员26人,群众223人;1989年个人年纯收入1000元以上的74人,500元--1000元的147人,200元--500元的76人,200元以下的2人。总的说来,问卷对象的各个条件均高于一般水平。根据这些材料,我们着重对农户户主法律意识的现状与特点进行一些分析。

  • 标签: 农户 法律意识 问卷调查 法律机构 户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简介:民法谦抑性是关于民法性质的最抽象概括,具体体现为民法的有限性和民法的宽容性,有限性意味着民法不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决定的事项进行强制性规定;宽容性意味着着民法介入主体行为领域时,应当有尊重、保护、扩大民事主体自由和权利的极大同情心、自觉心和责任心。民法谦抑性应当通过精神与制度两个层面展现出来,前者是对民法基本原则这一民法精神载体的要求,后者是对民法具体制度的要求。

  • 标签: 谦抑性 有限性 宽容性 民法基本原则
  • 简介:罪群简论──对犯罪集合化的初步探讨李永君在纷繁复杂的刑法罪名中,我们常发现一组组比较密集的个罪群落。它们或三五成群,或七八为伴,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罪名集合。从内涵上看,集合内的每一罪名都具有某种明显的共性,这种共性又成为该集合的个性,以使集合内各罪...

  • 标签: 犯罪行为 集合化 毒品犯罪 刑事立法 税收犯罪 罪名体系
  • 简介:本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呈现国际法方法论的基本架构。国际法方法论的范畴包含下列数个议题:(一)成文条约的解释与续造;(二)不成文国际法法源内涵的认定;(三)事实认定。国际法方法论的建构,可以从下列三个方向为之:(一)从学说、判例及实践中归纳出一些原则;(二)把国内法方法论的原则移植入国际法方法论领域;(三)把(一)及(二)的原则予以系统化及给予理论的基础。

  • 标签: 国际法方法 条约解释与续造 习惯法 一般法律原则
  • 简介:1935年民国刑法分论第二十一章第282条至第292条规定了杀人罪,其内容可概括为:第282条,杀人罪正犯;第283条,杀直系尊亲、旁系尊亲之罪;第284条,杀人罪当处死刑之客观情形;第285条,杀人罪当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主观情形;第286条,当场激愤杀人;第287条,母于生产或甫生产后杀其私生子;第288条,同谋杀人;第289条,同谋杀直系尊亲属或旁系尊亲属;第290条,教唆或帮助自杀;第291条,过失致人死亡;第292条,本章犯罪所褫夺公权。[1]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所涉杀人案件84件,其判决大抵都依照相关法条作成,其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简示。

  • 标签: 司法档案 民国 刑法 命案 杀人罪 第286条
  • 简介:初步反对意见”是国际司法实践中主要用来质疑国际法庭管辖权的权利,在中菲南海争端强制仲裁案的程序规则中亦对其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受理本案的是非常设机构,就本案制定的程序规则较之以前的同类规则有不少变化。我国作为本案的被告方应深入研究该程序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加以运用。

  • 标签: 菲律宾诉中国 南海争端 管辖权异议 初步反对的权利
  • 简介:早期人民司法中的证据问题典型体现了人民司法的目的和特质。从证据类型来看,言词证据占据最大比例;就证明力而言,则书证的作用明显较高。言词证据的广泛使用体现了共产党对“群众意见”的重视;在民众的言词证据之外,共产党各级政权组织和农会、妇救会等团体的“证明材料”大量存在。这些材料在审判中所起的证明作用明显超过一般人的证言,体现了人民司法中群众看法必须在党的各类组织、公权力机关的监督下予以甄别采信的态度。财产纠纷中书证的证明力突出,则昭示了共产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此实现对民众的规训。

  • 标签: 人民司法 证据 证明力 言词证据 书证
  • 简介: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仓促出台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仅对《民诉法》作了局部的修订。在修订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既未充分吸收此前民诉法学界围绕《民诉法》之修订而进行的系统、深入且富有成效的讨论,也未全面斟酌诉讼实践中的相关具体情况,故而在相当程度上呈现出了“闭门修法”的色彩。不过,对于重点破解“申诉难”和“执行难”这两大顽疾并借以促进和谐社会之构建而言,《民诉法》的此次局部修订虽然问题多多,但仍然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与此同时,《民诉法》的全面修订应是下届人大常委会予以优先安排的重要事项之一。

  • 标签: 民诉法 修改决定 强制措施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