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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个结果
  • 简介: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政治发展环境和政治发展趋势的统称。由于港澳两地思想意识、历史传统、外部干预、内部政治化程度等因素的不同,以及基本法设计的政制模式和发展目标的些许差异,两地政治生态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 标签: 政治生态 行政主导 普选 政党政治
  • 简介:生态税的可税性分析包括经济学上的可税性和法学上的可税性。经济学上的可税性分析为生态税解决合理性的问题,而法学上的可税性为生态税解决合法性的问题。因此,生态税的可税性分析其实质就是对生态税的经济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分析,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的分析。

  • 标签: 生态税 可税性 合理性 合法性
  • 简介: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动态的利益协调机制;其产生是基于生态安全和生态公平的需要;它具有预防功能、引导功能和约束功能。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中建构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能够协调开发者与保护者、受益地区和受捐地区的利益关系,保障生态安全和社会安定。

  • 标签: 生态补偿 利益协调 水资源 可持续利用
  • 简介:生态补偿包括国家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以保证政府提供土地资源生态产品的公共服务职能;亦包括对因公共利益(生态保护)的需要而受到损失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公正的补偿。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一种整体主义的生态补偿观。就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运作而言,其现实可行的模式只能是政府主导型。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税收以生态受益者对国家所进行的环境经济行为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为征收标准;土地资源公益征收性质的生态补偿应当贯彻以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征收前为补偿标准,其补偿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并予以救济的维生上的财产性不利益和非财产性不利益。

  • 标签: 土地资源 生态补偿 政府主导 环境资源税 公益征收
  • 简介:本文在对乌克兰共和国的生态鉴定制度进行简要评介的基础上,着重分析研究了乌克兰国家生态鉴定的目的、任务;生态鉴定对象的范围、特点;不同类型的生态鉴定,即国家生态鉴定、社会生态鉴定和其他生态鉴定(合同生态鉴定)的基本特征、相互间的主要区别及其鉴定结论的效力或作用

  • 标签: 生态鉴定制度 鉴定对象 鉴定类型
  • 简介: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我国生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生态安全法治保障对实现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将法治理念贯彻到生态安全保护领域,构建完整的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至关重要。确立生态安全价值、建构生态安全权利、供给生态安全保障立法、建立适应性环境法律规制体系是实现生态安全法治保障的重要路径。

  • 标签: 生态安全 法治保障 立法供给 规制体系
  • 简介:文章首先介绍了人的模式的缘起及其概念,并通过论证在法学中构建人的模式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如何构建,论述了人的模式与法学研究的关联;其次介绍了传统法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经济人与社会人模式,逐一分析探讨了其提出的背景、内涵及进步意义。而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循环经济法的特点对经济人、社会人模式进行分析,指出它们在循环经济法领域捉襟见肘,存在不足,既便是经过改良亦不适合成为循环经济法的理论基石,从而得出有必要在循环经济法领域构建一个新的人的模式的结论,最后指出在法学中构建人的模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循环经济法对该新的人的模式的要求,并指出这种人的槿音席曲摩本人糙青

  • 标签: 循环经济法 生态人 模式
  • 简介:随着对生态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入和解决环境问题思路的多样化,在现有法律观念影响下要求对环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和深刻的社会变革。而生态文明理念是建设和谐社会在生态与经济发展方面的升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境法在环境伦理价值观念、环境法律市场机制的生态化转型、环境法立法体系、环境法律意识等方面进行生态化转型,从而以此来完善配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我国环境法立法体系,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标签: 生态文明 环境法 市场机制 立法体系 法律意识
  • 简介: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是流域下游水生态受益地区向流域上游水生态保护建设地区实施补偿的一种活动。它旨在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的共同目的。作为跨域治理的具体形态,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主要有支配性治理和区域合作治理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基于执行落差和实施范围的限制,支配性治理模式并不高效;由于利益的高度分化,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同样面临诸多现实困难。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融合了区域合作的自愿要素和来自中央政府的执行强制要素,展示了一种新的有效的跨地区水生态补偿法制协调机制。

  • 标签: 生态补偿 区域合作 财政转移支付 法制协调
  • 简介:农村房屋拆迁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问题有:规范房屋拆迁的法规、规章混乱且得不到执行、补偿标准不统一、权力寻租现象严重、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缺失,这源于农民对权力的偏见、行政机关对权力的错误认识及政府角色定位错误,而这又根源于允许错误发生的制度。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此外,乡土社会文化应当得到尊重。

  • 标签: 农村房屋拆迁 问题 对策
  • 简介:文章首先指出无论是近代宪法的法理基础--个人主义,还是现代宪法的法理基础--团体主义,都难以对付当前日益严重生态危机的挑战,主张可在团体主义的基础上将生态主义作为环境时代宪法的法理基础;而后,文章通过对传统宪法价值取向在环境时代所表现出种种局限的反思,提出环境时代宪法的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最后,文章认为随着环境时代宪法法理基础--生态主义的建立和宪法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的确立,宪法将在权利社会化的基础上向权利生态化扩展,并围绕'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之保护而精心构建,从而极具权利生态化的特征.

  • 标签: 宪法 团体主义 法理基础 个人主义 价值取向 生态主义
  • 简介:“圈子”,是通过人们之间的社会行为特征自然形成的.比如,戏曲发烧友可以加入“票友圈子”,数码发烧友可以加入“IT圈子”等等.这些“圈子”对普通人而言只是个生活范围的概念,不具社会危害性.然而,记者对近年来查处的贪腐案件进行调查梳理时发现,贪官也有自己的“圈子”,他们往往以“人情往来”为由结成利益共同体,逐步演变成弄权、搞钱、玩乐的“圈子”.与社会“圈子”不同,这种“圈子”已然变种成为危害政治生态的腐败雾霾,且危害极大.

  • 标签: 危害政治 圈子危害 政治生态
  • 简介:随着著作权产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制度面临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环境恶化的挑战。现行著作权制度对于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有所回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间接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但与激励生态文艺创新,推进创造、利用、传播、保护生态作品的绿色著作权制度的目标相偏离。因此,有必要从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出发,构建著作权制度的生态化路径,对现有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使著作权法朝着有利于保护生态系统平衡的方向发展。

  • 标签: 著作权 生态文明 生态化
  • 简介: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利益失衡问题,农民利益受到侵害,一些不正当利益大量滋生,甚至不法利益大行其是。经过考察,我们认为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纳入利益衡量范围的主要应是农民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应确保农民利益得到合理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是与社会保障并行的合理补偿;应确保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在农民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中,应以征收之后利益综合衡量的结果为正数作为判断标准;并且在征收过程中要注意正确衡量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 标签: 农村土地 征收 农民利益 公共利益 利益衡量
  • 简介:农村土地纠纷近年来的上升值得关注。这类纠纷既具有一般社会纠纷的共性,更具有范围上的广泛性、纠纷主体的多样性、纠纷性质的多元性、纠纷规模的群体性和致因上的复杂性等特点。本文结合农村土地纠纷的特点,对现行几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及局限性进行了分析,提出应有针对性地合理使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并需不断完善和丰富解决土地争议的制度。

  • 标签: 农村土地纠纷 和解 调解 行政裁决与复议 诉讼
  • 简介: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工作者通过诉讼代理等方式为农民提供的法律服务,有可能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连接机制。基于对中西部地区进行田野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初步建立了一个相关的理论模型并对其构成命题做了具体描述。

  • 标签: 农村法律服务 诉讼代理率 法律工作者
  • 简介:本文旨在建立宅基地股权制度以破解法院处理农房买卖纠纷时的司法困境.所谓宅基地股权制度是基于宅基地而建立的一种股权制度。在这一制度中,宅基地可自由流转,从而促进农房交易.规范农村房地产市场。文章通过解读现有宅基地制度,指出其有造成产权主体虚置等众多缺陷,主张法院在处理农房买卖纠纷时承认合同有效,因为这有其法律基础与实践基础。但当前法院系统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因现有宅基地制度而只能采用合同无效的观点,使案件审理陷入困境。所以建立宅基地股权制度就应运而生.其所遇到的理论障碍也完全可以消除。为支撑这一制度,本文对其概念界定、股权特点和意义,以及制度构建中需处理的众多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就农房买卖案件审理困境与现有宅基地制度进行关联分析,并建构宅基地股权制度以破解农房买卖案件的司法困境。

  • 标签: 农村宅基地 股权制度 房屋买卖 司法 买卖纠纷 法院系统
  •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生态修复制度的完善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为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探索提供了契机。然而,现阶段我国已有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建设多是建立在对生态修复概念的混用、模糊甚至是误解基础之上的。无论是立法中把“恢复”与“修复”等同视之,还是司法解释中把生态修复理解为“恢复原状”,抑或是把生态修复与环境修复牵强地组合为“生态环境修复”一词,甚至在判例中针对同一性质的损害结果却判决当事人承担环境修复与生态修复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都表现出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对于生态修复概念的偏见与困惑。这种对于法律概念的模糊处理,不仅易将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理论研究引入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更会将复杂的生态系统维护问题简单化、功利化。最终很可能导致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建设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渐行渐远。

  • 标签: 生态修复 法律责任 偏见 制度体系建设 法律制度建设 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