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改革向经济、行政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的改革正在深入发展,城市的改革也已全面展开。改革是健康的,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新的不正之风。这一方面与我们经验不足、干部的素质水平不高等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法制工作未能跟上体制改革的步伐有关。往往是个别点的改革有成效,一旦全面推开就觉得缺少共同遵守的规定。这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改革离不开法制。改革是涉及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各个方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是实践中,往往重视了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却忽视了管理方法变革的同步配套,实践告诉我们,单纯用行政手段、政策精神、领导批示的管理方法,由于缺乏统一的、易于
简介:<正>我国劳改法应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结构体系?对此,目前法学界和劳改干警有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就此略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一、劳改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建国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大量的有关劳改工作的单行法规,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尚未形成一个内容完备、结构科学的体系,并且未能与刑法,刑事讼诉法有机地衔接起来。这样,给劳改机关执行刑罚,改造罪犯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而,制定一部新的劳动改造法就成了紧迫的任务。从劳动改造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来看,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该是与刑法、刑事讼诉法相并行的基
简介:<正>一、我国涉外金融立法现状(一)对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立法自1979年批准日本输入银行作为第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的外国银行在北京开设办事处后,国际金融界一些知名度较高的银行接踵而来。日本的东京银行、三和银行,美国的美洲银行、大通银行、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法国的巴黎国民银行、兴业银行,英国的巴克莱银行等随即在北京开设了代表处。1983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放区域和业务范围。此后,一些实力雄厚或对华金融业务较多的外资银行在北京或经济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