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5
281 个结果
  • 简介:环境犯罪,是在新形势下频发的一种犯罪形式,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关于该种犯罪,各国都在其法律中规定了打击方式和杜绝形式,我国也在1997年《刑法》第六章中规定了相关罪名。但是,这还不能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观大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现实,这就需要从理论角度对完善环境刑事法规提供借鉴。目前,学者们对该类犯罪的范围、主体、责任等研究较多,但对其客体,即法研究较少且成果不一,文章就此展开论述,并提出环境犯罪的法为国家的生态安全权和公民的生态安全权,为完善环境刑事犯罪体系提供立法思路。

  • 标签: 环境犯罪 环境犯罪法益 国家生态安全权 公民的环境权
  • 简介:我是一个普通的职工,有强烈的求知欲望,最后选学了法律,并成为北京人文函授大学的一名学员。一个偶然的机会,人们对一个案件议论纷纷,有的同志说:'你不是在学习法律吗?给我们讲讲清楚。'这难住了我,我真说不清楚呀。于是,我认真翻阅、钻研了教材的有关章节,而后向他们阐述了

  • 标签: 益深 社会主义法律 权大于法 法学理论 “一切向钱看” 流氓案件
  • 简介: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争论主要在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实质墟法性领域。在实质犯罪概念领域内的争论主要是为了解释现行刑法和指导刑事立法;在实质违法性领域内争论的功能是为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正当化提供解释依据。按照中国刑法理论体系,讨论法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只能在实质的犯罪概念领域中进行。

  • 标签: 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 实质的犯罪概念 实质违法性
  • 简介:行为无价值论如欲告别道德主义的羁绊,就应该承认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指向法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是“新规范违反说”和“法侵害导向性说”的统一体。既然违法性兼具行为规范违反和法损害(实害或者危险)的双重性质,那么,像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那样,只将法置于违法性评价的核心,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不妥当性的主张,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行为规范违反和法损害共同决定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要从属于行为;在对法概念的具体使用上,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间存在一些实实在在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使得行为无价值论总体上呈现出与结果无价值论不同的理论面貌,而且最终导致两派在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法和社会的关联度上都不相同。因此,分析行为无价值论的法观,具有重大理论和实际意义。

  • 标签: 行为无价值论 结果无价值论 法益概念 方法论
  • 简介:<正>9月的一天,在苏北大沙河畔丰县宋楼镇沙尘微起的村道上,村民鞠翠望着镇法律服务所李昌博主任远去的背影,百感交集、热泪盈眶,几天来,李昌博主任关键时刻机智果断、临危不惧地拯救她母女两人的动人一幕仿佛仍在眼前……几天前的一天深夜,乌云密布,对于鞠翠来讲,这是一个非常难熬的不眠之夜。

  • 标签: 关键时刻 法律服务所 非法同居关系 乌云密布 法律保护 大沙河
  • 简介:卢梭曾经说,植物的形成由于栽培,人的形成由于教育。卢梭的思想非常深刻,一句话昭然揭示了人的社会本质的后天性和对象性。自古以来,当人们开始用哲学眼光来探询人的内涵和底蕴时,就一直努力建立起普遍的人类理性原则,以试图求解德尔斐智慧神庙中“认识你自己”的旷世格言,并铺设达致人格跃升和社会和谐的理想道路。

  • 标签: 人文素质 “认识你自己” 社会本质 理性原则 社会和谐 对象性
  • 简介:2018年元月,年过六旬的齐国华拿到了省文明办颁发的大红纪念证书,其内容是他在“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中,光荣入选“陕西好人榜”。这是他继2003年11月被评为全省烟草系统精神文明先进个人,2014年9月获得宝鸡市第三届银奖孝子,2015年12月获得“渭滨好人”等殊荣之后,又一次受到的褒奖。人们不会忘记,有关齐国华编写印发的许多歌谣,经常参加公益活动,以及孝老帮困助人为乐的动人事迹,经过省市主流媒体的广泛宣传,可算是报纸有文、电视有影、广播有声的人了。

  • 标签: 齐国 陕西 大爱 精神文明 先进个人 烟草系统
  • 简介:环境问题的频频爆发对现代法治提出了挑战,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法因其坚持“国家一个人一社会”的三元利益结构而广受诟病。生态法作为环境危机形势下刑法现代化应当追求的重要价值,应当成为刑法法四元利益结构的重要部分,以满足环境刑法体系、利益结构及刑法保障属性的要求。在此前提下,应当扩展刑法保护的理念,延伸其保护对象,扩充环境犯罪类型,进而细化相应的量刑及处罚的标准。生态法的提出给传统刑法的理念、模式带来挑战的同时,其融人也为刑法的现代化变革提供了契机。

  • 标签: 生态法益 刑法 现代化
  • 简介:防卫行为侵害第三者法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防卫行为的结果发生于第三者,对此应采用综合分析说,视具体情况分别成立紧急避险、假想防卫或普通犯罪。第二种类型是侵害者利用第三者之物,防卫者反击时损害该物的情况,这应成立正当防卫。第三种类型是侵害者将第三者的人身作为工具加以利用,防卫者反击时伤害到第三者的情况,这也属于正当防卫,但在成立条件上应从严解释。第四种类型是防卫者利用第三者之物导致该物损害的情况,对此需视情况分别成立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

  • 标签: 防卫行为 第三者 法益 侵害
  • 简介:学生管理是一种非课堂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部分,是公安人才培养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学生管理干部对公安院校学生的素质教育起着重要作用。

  • 标签: 公安院校 素质教育 学生管理干部
  • 简介:环境税不以收入为主导目的,而以环境保护为根本使命,这一税之本性造就了“归责→应”的环境税二元机理,也导致了量能课税原则在环境稅法场域的全面失灵。量课税原则考量、权衡由特定主体就受益承担相当税款的运作思路,不仅与环境税立法目的高度契合,而且与环境稅制机理深度互通,既可涵盖环境税归责面向,又可辐射应层级,还能营造归责和应两造机理的交互机制。得益于量课税原则,环境税定性规范与定量规范已超越税收要素理论,渐成体系化理论。与此同时,环境稅征管规范使得量课税原则不断丰实和延展,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和普适性。故此,由量课税原则担当环境税法结构性原则,呼应财政性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既具有税法理论上的必要性,又具有税制机理上的可行性,还具有规则改进与实施上的操作性。秉持量课税原则,以客体、税率和特别措施为内核的环境税实体规范可期进阶,以环保部门定位与权责配置为中心的环境税征管规范有望改进。

  • 标签: 环境税 量能课税 量益课税 归责 应益
  • 简介:侵权法中的法区分保护具有思想和技术两个层面,分别对应着是否要区分保护以及如何区分保护这两个不同的问题。就是否要区分保护而言,法区分保护思想是一种制度共识,具有体系理性和价值理性,仍值得肯定。就如何区分保护而言,以制定法实证主义为方法基础的德国法规范技术会带来保护不足等问题;我国侵权法并未采取此种规范技术,妥当的解释方案应以动态系统作为方法基础,以“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概念作为规范前提,认为规范中隐含了法的区分标准是法的价值和社会典型公开性,容纳了多元化的考量因素,并承认实质性的论证规则,授权司法者进行更为动态和弹性化的综合权衡。

  • 标签: 侵权 保护对象 法益区分保护
  • 简介:刘襄案件的行为特征是研发、生产、销售"瘦肉",这既不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比较而言,刘襄等人共同研制、生产、销售"瘦肉"更加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以此罪来定性是非常准确、恰当的。

  • 标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简介:物权法草案第三编是用物权。用物权在大陆法系民法中不过是一个理论用语,能擢升为法典用语,大概是主流物权理论想证明自、己也重视财产利用而努力的结果。鸡不会因为飞上了屋顶而成为鹰,用物权虽然入阁拜相,但在主流物权理论那儿仍是一个见着所有权就直不起腰来的包衣奴才。主流物权理论给用物权定了两道家规:一是用物权不能有处分权,二是用物权只能限于不动产,用物权一旦逾制,就按物权法定原则予以惩罚。主流物权理论是中国大陆的一些主流学者在这十多年间从中国台湾地区贩运过来的,为了保证原汁原味,他们自己不掺什么东西,也绝不让别人掺,至于合不合大陆人的口味,他们是不管的。

  • 标签: 物权法定原则 用益物权 物权理论 中国台湾省地区 大陆法系 中国大陆
  • 简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制度革新关乎行政事业体制改革的成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本质是财产问题,决定其应由物权法调整。用物权的本质与功能是确定一国用物权制度的法理依据,一国的基本财产关系是确定用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的必要因素。我国物权法缺乏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利用关系的规范,不利于建立完善其监控机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归属与利用关系的天然分离,为物权法确认一种新型用物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 标签: 公有制 公物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用益物权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
  • 简介: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也是人们赖以进行思维的基础。语言素质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摇篮,必须通过加强语感训练、加强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突破心理障碍、发挥语言潜能、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转变教育思想等途径,大力提高学生的语言素质

  • 标签: 语言素质 语感 表达能力
  • 简介:时代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到来,使素质教育成为当今各国教育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素质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全面和谐发展的人。法律工作者特殊的工作性质要求法律人才必须具备较常人更高的综合素质,而这首先依赖于教育工作者自身素质的提高。为此,应改革我国法律高等教育的现状,以适应21世纪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

  • 标签: 素质教育 法律人才 创新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