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经济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使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也日益频繁。但怎样正确地理解和执行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呢?在司法实践中和刑事诉讼理论上观点不一,笔者就监视居住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谈点个人浅见。一、监视居住的概念和特征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以下一些本质特征:1.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实行,其它任何机关无权使用。2.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只能对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使用,而不能对证人,
简介:居住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是区分所有体制中的业主共有权,该共有权是建立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的基础上。自从推行以业主自治为基础的物业管理体制后,我国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问题频发,成为社会焦点问题,其根源在于居住小区制度设计上的问题。现行的由政府规划和安排形成的封闭小区,看似合乎法律,但实质上引发了公有物和私有物、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等边界模糊,居住物业管理失灵,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低效等诸多问题。开放小区需重构我国居住小区区分所有制度,重新界定居住小区中公有和私有物权的边界,清晰界定业主物业管理权利(义务)和政府社区管理责任,建立以建筑物为基础上的区分所有权制度,还物业管理以本来面貌。
简介: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里,租赁都是我国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目前的有关法规主要着眼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住房权保障基本没有关注。国民党政府曾在抗战前后,针对当时房荒严重、房租高涨的情况,借鉴西方的法制,颁布了以土地法和房屋租赁条例为代表的一系列房租法规,通过控制租金、限制退租、强制空屋出租等国际通行措施,较好的解决了房屋租赁中的住宅权保障问题,并为解放初期的房租法规所沿袭。当前应该借鉴历史的经验,切实改变以往偏重社会秩序的管制思维,从住宅权保障的角度,大力增加廉租房屋的供应,妥善规制私营房东和房客的法律关系,建立并完善包括房租管制在内的住宅保障法。
简介:在关于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讨论中,续期问题的关键在于续期是否有偿或收费,这一问题的背后隐含着我国复杂地权模式在面临土地的"全民所有"和"个人使用"之间产生的矛盾。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否无偿的争论大多会诉诸于土地权利和制度的社会主义解读,但却陷入一种无法解决的悖论。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的争论容易陷入社会主义悖论的原因和我国独特的土地财产权(地权)制度密切相关。从"配得"和"所有"的意义上理解土地财产权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可以让我们走出公私对立和国家与个人对立的模式,建构符合社会主义价值理念的土地续期逻辑。首先,我们需要在"配得"与"所有"的意义上重新理解土地公有制和土地财产权。其次,"配得"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决定了"所有"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必定需要有偿续期。最后,"配得"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也决定了有偿续期的基本方式。
简介:目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收费问题的困境在于土地的市场化与土地的公有制之间的协调,重新市场化式收费在本质上是反市场的,也并不必然体现公有制。财产权既具有个人性,也具有公共性。个人性意味着要高度重视个人财产权即个人财产自由的重要性,公共性意味着要从个人财产权中剥离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伦理相适应的财产权之社会义务面向,由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这一部分重新进行合理分配。除了市场价值,住宅还肩负着基本人权的功能。居住是基本权利,住宅并非单纯作为交易、增值的一种手段,因此这部分房产是不能加以社会化的。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税收体制来体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面向。在对财产权的保护上,西方国家是由过于强调个人逐步过渡到个人与社会的平衡;而我国在土地财产权之个人/社会/国家之关系上应着重强调一种反向的平衡,更加注重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