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2001年成为WTO的成员后,我国已与相关经济体签订了14个自由贸易协定,并正在进行7个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现行协定不仅在成员之间进一步开放了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市场,也涉及了WTO目前所不管辖的投资保护与促进等方面的内容。理论上讲,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可借助所得税措施为本国产品或服务提供保护,或为本国产业提供出口税收补贴,此类所得税措施具有与贸易保护政策类似的效应。各国所得税制导致的双重征税和税收差别待遇也会对贸易和投资的流动产生影响。对于上述两类问题,我国采用了目前通行的分别由贸易协定和双边税收协定来处理的机制。不过,现行机制也有不足之处。我国需要从完善现行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税收协定、构建区域性的税收合作机制、与多边体制相衔接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应对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相关所得税问题。
简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并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改革途径主要是:建立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个税模式并逐渐向综合制模式转变,以此改变现有分类制存在的种种弊端;在费用扣除制度的设计上应当坚持公平优先的原则,对高低收入人群所负担的多少应当有一个适当的扣除额,而不能一刀切;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要符合世界各国降税趋势,按照我国社保程度的实际状况加以改革;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改变目前课征范围主要采用的列举式,改用排除法,增加“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并对居民、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重新定义;建立纳税人整体诉讼制度,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污染产品税与污染排放税向来被视为污染税(环境保护税之内核)的两大支柱。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国际实践趋势,污染产品理应是环境保护税的重点规制对象。然当下环境保护税立法仅聚焦于污染排放课税,而将污染产品任由消费税选择性调整。税制实践一再证明,消费税终归不是以环境保护为主位目的的特定目的税,诸多先天税制上欠缺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难以迎合环境治理的需要。不管是鉴于域外经验,还是基于税制分工,都有必要借环境保护税立法之机,将污染产品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即便一步到位的条件未必成熟,也有必要在“环境保护税法”中预留未来针对污染产品的课税空间,实现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的协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