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日法律文化的交流有两个高峰,一是古代日本大规模地输入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一是晚清中国急速地输入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唐代中国法律文化到日本,晚清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到中国,这种交流不仅深入历史还在影响未来。从双方的目标和效果来看,古代日本是相对成功的,著名的律令时代即由此而来;晚清模仿日本变法修律,对国家来说虽不可谓失败,但对清廷来说却是失败无疑的,其间的因素纷繁复杂。从时空、背景和人物三个层面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各自特定的条件下,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成败得失自有其因。这对我们正确理解和评价唐与清末中日法律文化的交流,以及更好地开展当下法律文化的移植均有启发意义。
简介:<正>1997年12月10日至11日,全省国资所工作座谈会在南京召开,这次会议旨在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通过交流各地贯彻1996年12月11日省5厅(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搞好搞活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几点意见》的情况,认真分析国资所改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明确方向,深化改革步伐,从而进一步推动我省国资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健康发展。省人事厅、编委办、物价局、体改委、国资局、地税局的有关部门领导应邀参加了会议,省厅陆云泉厅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陆云泉同志在全面总结、分析各地贯彻省5厅(局)联合文件的基本情况和全省国资所发展所面临的形势后指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