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充分而适当的诉讼激励能够有效解决公司派生诉讼提起动力不足的问题。对原告的诉讼激励体现为对原告本人的激励和对原告律师的激励。当原告是善意时,可以要求公司对其诉讼费用进行补偿;在原告为公司取得实质性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一定比例给予原告回报;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股东直接受偿;将派生诉讼定性为非财产案件,法院只收取少量的诉讼费用:这些均为对原告股东的激励。有条件付费规则和或然性报酬规则是对诉讼有巨大操控能力的律师的激励机制。这些都反映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提高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积极性的有益探索。其中最具有效果也最有争议的是或然性报酬规则,其引发的滥诉和无价值和解问题具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性。对这些规则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后,取其精华兼收并蓄,对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将产生积极作用。
简介:卖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高市场流动性、稳定市场价格、完善价格发现机制的同时,也容易被滥用成为操纵市场、驱使股价下跌的工具,因此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美国作为卖空监管的旗帜国家,一举一动都影响着其它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变化。美国在危机前后针对卖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制度,通过对其主要措施和制度的反思和评估,可以发现,限制或禁止卖空以及提价规则的实际效果有限,而断路器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监管卖空有重要的作用。鉴于我国的融券卖空交易刚刚推出、从理论到制度都尚有诸多不足的现状,建议树立正确的卖空理念,对提价规则进行本土化检验,设立断路器规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更好的应对随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简介:金融市场的“穿透”是指刺破外观形式去发现金融关系的本质,在境外多指一种技术手段或者规范内容,并不必然与监管发生关联。我国则更倾向于发展出一种“穿透式”的监管,借此打破当前的监管模式,以期保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本文认为,“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以及“提升市场透明度”的理念中国式的“穿透”实践可以被类型化为主体穿透、产品属性穿透以及嵌套层级穿透等,还需要特别关注“三类股东”的穿透问题。在确立“穿透式”监管正当性的同时,也要合理划定“穿透”的边界,信息披露与跨境投资中应审慎“穿透”,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宜因“穿透”而扩张,依托“穿透”保护投资者时需要充分考量成本。“穿透式”监管有助于实现金融监管权的“穿透式配置”,但应注意平衡“穿透式”监管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