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曼五诉德·阿塞[1968]2AllE.R.1721德·阿塞等一伙人以合伙关系从事蔬菜批发业务.其主管合伙人代表合伙公司与曼五就马铃薯的购买及转售进行联合投资经营。该商业企业由德·阿塞等一伙人实际管理,而收益及债务则由合伙公司与曼五共同承担。然而,德·阿塞等一伙人没有和曼五共同分享马铃薯销售中所得利润,因此,曼五对合伙公司起诉.祛官马格瑞认为:从情况来看该商业企业是在1890年合伙法第5条规定中应由德·阿塞等一伙人正常主持商务.因此有关的合伙人默许有权约束合伙公司在该联合商业企业中的行为而曼五则同样有权分享其应得的份额。合伙公司是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只是主管合伙人应对此联合商业企业所遗留的债务负有责任。
简介:1案件资料例1:死者周某,46岁,横铺村人,于1993年2月21日,因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痛、烦躁、不思饮食等症,三次请赤脚医生诊治,病症时好时歹,最后进入昏迷,三天后死亡并匆匆入棺出葬,其妻声称是病死.周氏兄弟认为周死的突然,死因不明,要求公安机关派人勘验现场尸体.3月2日勘查所见:现场位于室内,已清扫处理,无血迹、凶器、无破坏工具痕迹,无呕吐物,未发现遗书其及毒物.尸表检查所见:尸长164cm,已装束,消瘦,似恶病质,尸僵完全缓解,腰部可见小块浅紫色的尸斑,右下腹可见腐败绿斑,尸表其它部位未见伤痕,无骨折;解剖三腔肉眼观:内脏器官无破裂、出血、气胸、气腹,胃内有黄色液体约200ml,胃粘膜有充血,未闻到特殊气味.将解剖尸体提取的组织进行毒物分析,肝组织内检出超过正常组织含量的汞化物,胃内容物、肝组织检出氟乙酰胺农药,未检出铁灭克及常见安眠药.法医鉴定结论:周某属汞化物与氟乙酰胺中毒死亡.经侦查破案证实死者周是其妻谢某在2月21、22、23日三天内分别在周某所吃的面条内、茶水内投放少量的汞化物、氟乙酰胺、铁灭克三种毒物,致周出现病症,请赤脚医生诊治,伪装病死.
简介:在基层法医检验实践中,血痕的ABO血型检验经常用到.但由于条件、水平所限,对检验方法及注意事项掌握不够,检验结果有时出现偏差甚至错误,直接影响办案.笔者结合本地法医检验失误实例,对造成失误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例1室外现场提取附着在衣物上的血痕,流出体外1天,当时最高气温33.8℃.血痕外观尚亮泽,未沾染异物.确定为人血后,即行凝集素测定.该检材与A型红细胞发生凝集,与B型红细胞未有凝集,对照显示良好,即判定为“B”型人血.后采用凝集原测定法(解离及吸收试验)进行复核,确定为“O”型人血.例2在野外发现嫌疑凶器,上面有可疑斑迹,证实为人血后,采用人的抗A抗B血清进行ABO血型检验,检出“AB”型血型物质,与死者“A”型不符.后经上级部门采用单克隆抗体复核,嫌疑凶器上仅检出“A”型人血,未检见“B”型血型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