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数个没收财产并存时,没收全部财产吸收没收部分财产;数个罚金并存以及数个没收部分财产并存时,采用并科原则,但要以犯罪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应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并存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吸收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数个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并存时,采用并科原则;数个性质相异的附加刑要采用并科原则。
简介: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遵守和履行一定的附加条件,是附条件不起诉不同于其他不起诉的关键因素,其意义在于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教育和矫治,并以此来实现其真诚悔罪和自生复归,而不是简单的限制和约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由。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附加条件的研究不够深入,对其性质、类型和功能缺乏应有的关注,这不免影响附加条件设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而影响附条件不起诉应有功能的发挥。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附加条件应当以教育矫治为基本手段,以其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在具体设置附加条件时,应注意针对性和合理性。
简介:<正>立案调解,作为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审判实务中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它不仅有效地把很多争议解决在了审判程序之外,降低了法院的收案数量,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对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对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真正做到"息诉服判""案结事了"。然而,随着立案调解实践的发展,它的一个附加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即立案调解可以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通过某法庭在实行立案调解程序前后各项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从实证角度可揭示
简介:个人所得税作为现代税收体系中开征最为普遍的税种之一,是各国政府增加财政收入、调控宏观经济、优化纳税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连续多年超过0.4的警戒线,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矛盾尖锐,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刻不容缓.在改革的思路上将附加福利纳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畴,构建附加福利课税立法体系,从拓宽税基的角度切入寻求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方向.
简介:
简介: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交通部、财政部(85)交公路字1772号文已有规定。根据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专用囚车的免征范围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专用囚车免征范围,只限于县级以上法院(包括人民法庭)、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事等同级专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购置并符合装置标准的专用囚车,同时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司法部开具的囚车分配单,方可免征车购费。其他单位购置因车应缴纳车购费。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主张主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据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这一规定将《刑法》第71条中的“刑罚”解释为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混淆了数罪并罚与累犯的界限,导致得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因犯新罪而重新享有政治权利这一难以令人接受的结论,也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针对该《批复》存在的问题,数罪并罚中“刑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应限于主刑,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并不中断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计算。
论数个附加刑的并罚
附条件不起诉中的“附加条件”
论立案调解程序的附加功能与规制——以立案调解对审判效率的影响为视角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创新性研究-基于附加福利课税立法体系的构建
对经济犯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应不应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交通部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肃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