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施素质教育是公安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方向,随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深入,以培养"完整的人"为核心的"通识教育"已逐渐被接受和认同。作为培养公安事业接班人的公安高等院校,培养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大学语文在其通识教育中的重要意义。作为公安高等院校的大学语文教育工作者,应在明确大学语文学科在公安高等院校通识教育中定位的同时,努力寻找公安职业教育与大学语文教育之间的契合点,结合公安高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与大学语文的基础性、人文性,进一步探索在公安高等院校通识教育背景下,大学语文教学该如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注重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向教育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真正确立起大学语文在公安高等院校通识教育中的先导性地位。
简介:為認真貫徹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關於深化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統一鑒定程序標準的精神,進一步規範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提高司法鑒定公信力,近日,司法部以司法部令第132號發佈了修訂後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简介:毛某华、林某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对买卖型担保进行处理的逻辑起点是对通谋虚伪表示的认定。然而,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法理和既往判例分析得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仅体现为生活“意愿”和“目的”,并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试图实现的规范目的存在根本矛盾。错误适用通谋虚伪表示的症结在于司法实践中长期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则的混乱理解。此外,案涉合同项下的买受人林某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可得对抗强制执行。
简介:【裁判摘要】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