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5年5月28日,虽是初夏,福州的天气已经燥热无比。但在福州的左海大厦,宪法学界却在相对平静地诉说一个宪法学前辈的无悔人生和质朴的宪法学思想。这位前辈的名字叫吴家麟,这次会议的名称叫“吴家麟教授八十华诞暨宪法学思想研讨会”,会议的主办单位是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吴先生1926年6月生于福州,是我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在宪法学是一个危险学问的年代,先生没有逃遁;在宪法学沉寂的年代,先生没有退隐;在宪法学正一步一步迈向繁荣之时,先生安居在福州的小院里沉思。先生见证了中国宪法学半个多世纪的兴衰变迁。先生八十华诞之际,先生之同道、先生之学生在有福之洲济济一堂,聆先生经纶,贺先生永年。一秉先生平实的文风,将朴实的道理用平静的语调娓娓道来。本辑《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特辟专栏,以专文记述吴家麟先生生平,并就同人所提交的论文择其中以关注中国宪法之具体问题者刊发,谨此表达对先生的敬意,亦彰示学术之薪火相传。
简介:案例概况 原告何某的作品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见图1)首先发表于1987年12月21日的《中国妇女报》,后收入1992年4月出版的《何××黑白画集》中。 1998年丹妮制衣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女装附着挂牌上印有“丹妮”汉语拼音DanNi组成的一长辫大帽少女图(见图2)。图1图2 1999年4月,何某以丹妮制衣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创作的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采用夸张和省略的手法,勾画出一幅端庄而美丽的少女头像,原告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标牌上的长辫姑娘头像运用字母变形的手法,勾画出一幅活泼且具动感的圆脸姑娘头像,被告图案突出了“丹妮”的主题。原、被告双方的创意不同,故画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被告的商品标牌图案具有独创性,已形成一幅新的作品,故被告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也不是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修改原告的作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将被上诉人标牌图案部分中的“丹妮”一词的汉语拼音、另添加的蝴蝶结从图案中去除后,所剩余的部分与上诉人的作品几乎完全一致,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用“丹妮”一词的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