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商号与商标均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商业标识之一,由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引发的纠纷,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问题。但当前的相关研究多集中于阐述权利的性质与提出立法建议,鲜有对既有制度进行梳理。本文将克制立法冲动,采用经济分析与规范分析方法,探讨冲突形成的原因,并试图从既有制度中寻求解决冲突的民法、行政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途径。
简介:党的十八大报告通篇充满着法治精神。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天津建设是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提高天津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是提高城市社会知名度和群众满意度的重要载体。建设法治天津,是天津顺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是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全面推进地方法治建设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保障天津人民安居乐业、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天津社会安全和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治天津的建设中大有可为。
简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是借鉴《物权法》第106条的精神所作出的规定,但由于这一条款存在的若干不足,加之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存在公信力不足、不动产登记簿不能反映真实的权利状况等原因,在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住房时,不区分投资型房屋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房屋,一概依对登记簿的信赖作为善意的判断标准,将会造成对原权利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失衡。即然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善意取得采用统一规定,在过渡时期,司法实践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时,对构成要件中的"善意"也采用一体解释,以"不知或不应知"为判断标准,同时要求购房者在交易时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实地查看房屋情况,如属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房屋必然存在另一权利人的占有事实,这一事实的存在将排斥购房者的善意取得。同时,通过举证责任的设计、主张权利时期的限制,使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两个基本原则得到最佳调和。
简介:争端解决小组(DISPUTEBOARD)这种防微杜渐的争议解决方式长期以来一直游离在争议解决的主流之外,商界和法律界专业人士谈论更多的是诸如诉讼、仲裁这些争端解决结果(包括裁决、裁定、判决等)能够得到国家司法保障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忽视了可以防患于未然的争端解决小组。诚然,争端解决小组的建议或是决定的执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但对于像工程这样规模大、进展快的项目,要在掩体工程和其他已完工部分已经无法或难以进行鉴定、评估的情况下,借由仲裁或诉讼来辨别是非曲直、有效解决争议,难度是相当大的。正是由于认识到这种实然的困难,争端解决小组的重要性逐渐得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