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早于日本发现钓鱼岛列屿对之命名并进行了主权性宣告,因此在1895年日本兼并之前拥有主权。从已有的历史证据考证,由于证明钓鱼岛列屿晚清纳入台湾省行政管辖的证据尚不充分,因此《马关条约》割让领土的范围是否包括钓鱼岛列屿不无疑问。如果钓鱼岛列屿不在《马关条约》的割让领土范围之内,我国要求日本二战后归还主权的诉求需寻找其他依据。日本1895年的兼并行为因晚清、民国政府长期怠于维权,从国际法理上分析,因时效与禁止反言原因我国在钓鱼岛列屿主权问题上可能会失分,但日本因非法行为亦可能产生否定性时效。钓鱼岛主权与中日海洋划界问题无直接关联,由于钓鱼岛自身海洋地理特征,将钓鱼岛归属作为中日海洋划界依据不符合国际法院判例,中国主张钓鱼岛主权并非基于海洋油气资源利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日本归还一战前窃占岛屿仍然具有法定效力,日本应当根据《波茨坦公告》归还一战前所窃占的中国领土。
简介:近期,中日针对钓鱼岛等岛屿问题的摩擦不断并有进一步升级的趋势,因为双方均主张对其拥有主权。为收复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辖权和控制权,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锚误性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钓鱼岛等岛屿不是无主地,不能利用先占原则;日本政府通过内阁决议将其编入日本领土是无效的;钓鱼岛等岛屿不是琉球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国际法,钓鱼岛等岛屿属于日本战败后应放弃并归还中国的领土;再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看,钓鱼岛等岛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原始的权利。因此,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必须收回对其的管辖权,并加以自由地利用和管理。这完全符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及国际体系,也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成果的捍卫。
简介:邓琬案是始于唐德宗贞元年间,终于唐文宗大和年间的一个案件。该案非影响政治进程的重案,但反映了唐中后期司法运作模式的一个重要变革:度支盐铁使及其下属监院、巡院掌握了一定的司法权,具有对本系统的中下层官吏,对盐商等商户、匠户等特殊人群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对贩卖私盐等特殊犯罪案件的管辖权。这种司法权包括了逮捕、禁系、审理、断决等,并具有相对州县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度支盐铁使司法权的取得与'唐宋变革'大背景下的经济、政治和制度的变革有紧密联系。本文从对邓琬案件的复原开始,讨论由此引出的法律问题,进而探究度支盐铁所具有的司法权范围及具体的运作问题。文章以具体案例展开,深入讨论唐代中后期的司法运作与变革问题,对目前唐代法制史研究中所存在的'重条文,轻实践;重前期,轻后期'现象有所补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