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在对“中国梦”的阐述中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理解掌握其理论体系的同时。最核心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要体现在实践中.落实在具体的工作上。就公证行业本身而言.以科学发展观做指引,提升公证机构与公证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发挥公证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正能量.是提升公证行业自身建设、提升公证服务社会水平的必要举措之一。一、同样是影响力。其能量走向却大相径庭我们需要怎样的社会影响力?一个行业、一个机构、一个组织,品牌影响力的形成有很多种途径。广告营销中有一种“反向营销”策略.采用一种不同于常规企业的营销策略.达到“反弹琵琶”的效果.
简介:随着中国社会城市化、人口结构转变、劳动力市场转型、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等一系列结构性因素的变化,一个伴生的新词汇"蚁族"应运而生。所谓"蚁族",是"80后"一个鲜为人知的庞大群体——"大学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指的是毕业后无法找到工作或工作收入很低而聚居在城乡结合部的大学生。本文主人公姬晨光就是其中一分子。与绝大多数不畏困苦勤勤恳恳执着地开创未来的"蚁族"不同的是,这个在亲朋眼中的"潜力股"大学生,为提速人生"幸福指数"。公然以侵害他人作为发财捷径。2010年1月26日,河南省沁阳市检察院以抢劫、抢夺罪对姬晨光等人提起公诉。随着案情的明朗化,人们再次把关注的目光,聚焦到"蚁族"的生存状态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
简介:视频聚合APP采用深层链接技术,无须经过网页的跳转即可以将分散在各个视频网站上的内容聚合在某个APP之中,用户得以在某款产品中搜索到来自不同视频服务商的资源。但其在赢得市场的同时,因行为的不规范,也造成了各方利益失衡的局面。讨论视频聚合APP采用深层链接技术将链接定向至版权方网站的侵权责任问题,过去"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均不足以适应网络环境的巨大变化,应当适用"直接提供权利人作品"的法律标准,将视频聚合APP提供者的行为与传统的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相区分,定义为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法律标准亦可缓解利益失衡的局面,促进权利人、链接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简介:"五族共和"说在辛亥革命后的正式提出,并非个别领导人的民族、宪政观念的忽然转变,而是清末以来立宪派、革命派在民族宪政观论争上几经交锋、对话后所达致的产物。孙中山与南京临时政府虽然提出五族共和主张,但终因南京临时政府的存续时间过短而无力贯彻,倒是继之的北洋政府,在民族治理和相关宪政制度架构上基本采取了"五族共和"的宪政政策;而辛亥革命后南北和议清帝退位,虽然以前常被认为是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性的体现,但在当时对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边疆安定,起到了相当的积极作用,且更是五族共同缔造共和的最生动彰显。五族共和的宪政实践,是清末立宪以来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的民族治理转型和民族国家建构之路的继续,但并未彻底解决这一宪政难题。
简介: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
简介:公众参与是法学界新兴的研究热点,其作为一个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理念,在行政法学界已经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也正是由于其"新兴",法学界已有的奠基性研究主要聚焦于阐述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较少涉及以网络形式出现的公众参与。但是,从中国的行政决策实践来看,互联网作为一种覆盖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现代信息交流工具,已经成为政府作出行政决策时收集民意、汇聚民心的重要平台。因此,有必要对以网络形式出现的公众参与进行专门论述,这正是本文的出发点。本文首先介绍了公众参与和价值聚合型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价值聚合型的网络公众参与,最后结合南京市汉口路西延工程这项具体的行政决策阐述了网络公众参与在其中起到的价值聚合作用。
简介:在美国法下的民事诉讼中,"对物管辖"包括"纯正的对物管辖"和广义的"准对物管辖"。"对物诉讼"则可分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和"准对物诉讼"。原告既可以特定的人为被告提起"对人诉讼",也可以"物"为被告提起"纯正的对物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如果法院无法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还可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准对物诉讼",仅对特定的被告具有拘束力。基于"纯正的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具有对世效力。"对物管辖"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责任的作用,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对人管辖",但"对人管辖"不能转化为"对物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借鉴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我国法院以被告在我国境内可供扣押的财产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之前,应确保该争议与被告财产之间,或者被告与我国之间具有"最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