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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国民法中的准用权是设立在消耗性财产上的用权,用权人对用财产具有处分权,并在用权终止时对之等量或等值返还。准用权的性质属于动产用物权,包括法定的准用权和协定的准用权。设立法定准用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用权人的利益,而协议设立准用权的目的是使财产通过移转达到利益最大化。法国准用权制度不仅对用权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还对虚有权的保护提供了保障。法国准用权制度对我国用物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第一,我国在建立动产用物权制度时应当采纳吸收法国准用权制度;第二,我国在完善用物权立法的过程中,对重要的用物权类型进行列举的同时,还要制定类型化的普适规定;第三,在不改变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范围内,我国用物权制度中设立准用权的形式可以包括法定设立和协议设立两种。

  • 标签: 准用益权 消耗性财产 价值返还 虚有权保护 制度借鉴
  • 简介:本是构建民法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却长期被忽视乃至遗忘。国内学者常对法有广狭义之分,这种区分从理论到实践都是错误的,应予抛弃。以能否进行相同的类型化处理为标准,民事法可分为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明确这种区分,我们才能对包括侵权责任法在内的中国民法学发展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给出更合理的答案。

  • 标签: 法益 类型化 权利 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 侵权法
  • 简介: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von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法概念与损害原则》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法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损害原则";"损害原则"、利益和法;与法理论的内涵关联;简要的总结。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和文章)试图揭示法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相似性。但是他发现,在英语文献中,刑法规范的合法化首先要归因于一个行为对于他人的损害(损害原则),接着还要进一步归因于对他人的侵扰原则(offenceprinciple),温情主义原则(保护免于自我行为的后果)以及最后的法律道德主义原则(legalmoralism)(比如,对于风俗和道德的保护),而在德国,刑法规范的合法化的论据就只有一个:法侵害。他的结论是:"单个法概念担当不起恰当犯罪化的理论任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能还有其他的"法概念之外的犯罪化理由"。但是,损害原则是否"真的是一个与刑法的法概念相契合的范畴",倒是受到了德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怀疑。鉴于当时德语刑法学界在法概念问题上特定的研讨背景,来自英语法系的赫尔希教授把损害原则和法学理结合起来并试图继续推进法学说发展的努力,在新的视角上激发起人们对法概念新的兴趣;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促成了2002年春莫里茨堡(Moritzburg)法理论研讨会的召开。法概念当时面临的特定研讨形势是:一般说来,当时,法概念已经被认为是讲得烂透了的概念。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典型的德国人创造出来的一种学理的弹珠游戏的遗存。它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出现学理推导和结论的随意性。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围绕法概念的学术论争表现在:否定和怀疑法概念�

  • 标签: 法益 德国刑法学 赫尔希 犯罪构成要件 莫里茨 概念问题
  • 简介:的理论发展史,是与“权利侵害说”“财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反复争鸣,形成自身理论品质的历史;也是不断尝试,寻找具有完整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的历史;更是不断反思,珍视并恪守自由主义内涵的历史。法可以有力诠释社会损害性这一犯罪实质内涵概念,可以成为回答国家刑罚权发动之正当性的最优解的答案都来自于此,对法理论继续发展的思考也来自于此。

  • 标签: 法益 社会损害性 体系超越 体系内在
  • 简介:“法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法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中的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法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中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被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法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法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法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被视作法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

  • 标签: 法益保护 法益侵害 社会损害性 描述性 规范性 评价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犯罪,也是最主要的财产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152条分别规定了盗窃罪与惯窃罪,并将两罪的罪状分别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惯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据此,大体上可以认为,第一,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是盗窃罪的对象,数额较小的财物并不值得刑法的保护;第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惯窃罪是盗窃罪加重的犯罪构成。根据1997

  • 标签: 法益 惯窃罪 公私财物 盗窃行为 财产犯罪 危险犯
  • 简介:行政犯侵犯了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法秩序属于法。行政犯的主要属性是行政违反性,规制行政犯主要是服务于实现行政上的利益,行政上的利益属于刑法的法。规制行政犯所追求的行政上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派生性生活利益。行政犯所侵犯的法以派生性生活利益为主。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为辅。

  • 标签: 行政犯 法益 法秩序 生活利益
  • 简介:在占有性质的认识上,历来有事实状态说和权利说的争论。但是这两种观点都没有认识到占有的实质。占有在性质上应当是一种法,即地位上低于权利,但是却受到权利保护的利益。

  • 标签: 占有 法益 权利
  • 简介:侵害说并非结果无价值论的附庸,把法侵害说等价于结果无价值论,其实是混淆了不同层次的问题;我国当下通行的法概念是实证主义的法概念,被理解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受到规范违反说论者的批判,但这些批判并未触及真正的问题:过度形式化造成的内涵缺失使其丧失过滤功能;在德日两国,法概念已经完成或正在经历前实证主义转向,这种前实证主义法概念具有限制刑法不适当扩张的功能,通过对其主要作用场域的考察,可以初步认为这种视角下的法概念与本土刑法学术及实务之间具有相当的契合度;前实证主义法概念优于实证主义法概念,前实证主义法侵害说优于规范违反说,因此前实证主义法概念应被提倡。

  • 标签: 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 实证主义法益 前实证主义法益
  • 简介:在腐败案件高发的今天,贪官落马,人们司空见惯,也算不上是什么新闻了。然而。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原县委副书记少波被南京市纪委“双规”审查时,却在县城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 标签: 县委副书记 腐败案件 “双规” 南京市 溧水县 江苏省
  • 简介:"入户抢劫"的保护法除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外,还包括住宅安全权,其内容包括:超出基本犯之外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隐私权、安宁权、公民对住宅安全的信赖利益。据此,"入户抢劫"不以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为必要,"在户抢劫"也属于"入户抢劫";构成"入户抢劫"通常要求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发生在户内,但即使手段行为发生在户外,或者手段行为是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强制行为,也有构成"入户抢劫"的可能性;行为人入户实施抢夺、诈骗犯罪也可能转化为"入户抢劫",而不仅限于入户盗窃的情形。

  • 标签: 入户抢劫 保护法益 在户抢劫 转化型抢劫
  • 简介:<正>I.一个行为在内容上必须具有什么样的性质才能受到国家刑罚处罚的问题,不仅对于立法者而且对于刑法学越来越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因为许多人赞同:一个现代的立法者,既便他在民主性上是合法的,也不容许因其不喜欢某种事物而因此予以刑罚威胁。一个奉行使公民服从、顺应并易于控制的价值的当局,不希望对政府的激烈批评、异类信仰的实践或者偏离公民规范的私人行为。历史——包括当今——揭示

  • 标签: 法益保护 刑罚处罚 私人行为 可罚性 法治国 受嘱托杀人
  • 简介:强迫劳动罪保护的法是他人有关是否劳动的意思决定自由,该自由一旦受到侵害,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无需以他人已经开始劳动为要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修改了共犯的量刑规则,不是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故该款行为的违法性仍需连带第一款正犯行为的违法性。明知他人'将要'实施强迫劳动行为是第二款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应从刑法性质上把握'劳动'的范围。强迫他人'劳动'是指要反复多次或者长时间地使他人实施并无义务实施的事项。但反复多次或者长时间的侵害并不一定要现实化,只要行为人以此为目的,并将这一意思传达给了被害人即可。

  • 标签: 强迫劳动 意思决定自由 共犯行为 劳动范围
  • 简介: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以及在第一次讨论物权法的研讨会上,很多人对用物权的体系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就这个问题,我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制定物权法用物权体系的不同意见现在,对物权法制定用物权的体系,大体上有以下不同的意见:(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意见在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梁稿”)中,提出的意见是:在物权法中制定用物权,应当设立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

  • 标签: 漫议物权法 物权体系 物权法益
  • 简介:是历史上数一数二的酷吏。这是由于司马迁写《史记》,作《酷吏列传》把张做了主角。在酷吏的行列里,张其实不算是坏人。笔者不是作翻案文章。只是想提示人们注意历史人物复杂性的另一面。张的悲剧性结局似乎预示了中国法治的历史处境。读解张传,对我们今天所进行的法制建设不无教益。

  • 标签: 张汤 法制建设 《酷吏列传》 中国 法制史
  • 简介: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由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环境犯罪已发展成一类严重的,并且可能直接威胁人类生存、延续的极端犯罪类型。但目前,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何为环境犯罪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环境犯罪所侵害的法的内涵还没有明确统一。因此,本文对环境犯罪所侵害的法进行了系统梳理评析,总结出环境犯罪所侵害的法是我们每个人的环境权,即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并提出从四个方面对我国的环境立法进行完善。

  • 标签: 环境犯罪 环境法益 理论基础 立法完善
  • 简介: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二审裁定书:(2016)琼刑终62号2.案由:绑架、抢劫案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丽,代理检察员:彭迪。被告人:冯某,绰号“六叔”,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住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胜利居委会长堤街124号。2015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 标签: 抢劫案 绑架 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刑事拘留 检察员
  • 简介:自罗马法确立用物权制度以来,法国等人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用物权体系。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其启示:用物权在物权法中地位有所不同,我国法应将用物权与所有权并列加以规定;用物权体系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法应当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构建用物权体系;东西方国家的用物权体系在构造上有所不同,我国法不愿规定西方国家法上的居住权;地上权、地役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用物权,我国法应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相同种类的用物权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我国法应以用物权的设立目的为依据构建用物权体系;用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我国法应规定不动产为用物权的客体。

  • 标签: 用益物权体系 比较研究 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