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通过运用行政权力介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我国一直是中央与地方的共同职权。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划分过程中存在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恣意扩权的现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这种划分审批权限的职权并没有得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决定等的确认与认可。而且,从管理效能的角度来看,中央政府在掌握大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同时并不能很好地实现监管。从审批权限划分方式上来看,将审批权限划分列入法律看似提高了这些规范的法律位阶,更具权威性,但这种法律位阶思维却给环境保护实践操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依照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中具体划分与一般划分相区别的规定,对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权力的划分应由国务院作出。
简介:现代社会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与邻避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不无关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不足,既有程序性法律规范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司法救济不利的原因。因此,必须以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为基准对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行政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规则加以重塑和完善。一方面,为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中应当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度、延长参与的时间;另一方面,为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必须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实质性审查。以此,建立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法律保障机制。
简介: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界定了海洋工程的定义和范围,强调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该条例根据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并主要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制度:(1)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2)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制度;(3)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4)加强了对使用期满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的监管。加强对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是防治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重要手段。
简介: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居各产业领域腐败之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把国内工程建设的一些“潜规则”也带到国际工程中,从而面临着巨大的海外反腐败风险.远离腐败犯罪是国际工程承包商的底线.国际社会现行的反腐法律体系主要由全球性公约、区域性公约和各国国内法构成.对国际社会反腐产生最重要影响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我国总承包商在国际工程领域的腐败有其特色,主要集中在用人腐败和经济腐败上.国际工程腐败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信息不对称,监督机制失灵,以及受托人权力寻租.对于国际工程腐败,需要从公司内部结构和国家层面两方面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