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历史上"埋岩议榔"是黔东南苗族地区普遍使用的订立盟约、设立规矩的活动,但至今这一传统的形式只有月亮山区榕江、从江两县个别苗族聚居的地方还有保留。2009年3月、11月和2010年3月在榕江县的八开南部地区加两苗寨、摆垭山地区和从江县的能秋先后按照传统的做法举行了"埋岩议榔",凯里学院贵州省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和《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对这三次活动进行了有组织的调查。三次"埋岩议榔"均是苗族自发的民俗改革活动,针对苗族地域社会面临的相同问题订立了"榔规",内容涉及苗族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研究这几次"埋岩议榔"活动的内容、性质、效果和影响及其民族传统法文化与现代的关系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对三次"埋岩议榔"活动进行了资料梳理,以待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
简介:一、关于"3·28案件"的情况介绍"3·28案件",发生在川中某监狱,时间是2004年的3月28日(星期天)晚8时许.目前查明的情况是:监狱第8监区和第10监区的死缓罪犯李进剑、洪金星(其中1人已被监狱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为无期徒刑,但减刑裁定书尚未送达本人)经过长期的预谋,于当天下午趁监狱举行春季罪犯运动会管理松懈之机,混出各自监合大门,进入育新学校,晚8时许,2人抓住巡逻武警换岗的机会,用自制的木板从狱内的育新学校3楼窗户搭上近3米外、5米多高的监狱围墙(围墙上靠狱内一面架有上万伏的电网),越出监狱,乘坐早已预约等候在监狱围墙外的汽车,扬长而去.
简介:英美法系争点效力理论积极地赋予判决理由中的重要争点以不可争议的遮断效力,一旦法官按照客观范围、主观范围、作用情形、运用方式等一整套的判断规则和程序规则认定前诉判决确定的争点对后诉事实认定发生争点效,后诉法院和当事人就只能接受前诉对该争点的判断结果。争点效理论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一次性解决纠纷和避免矛盾判决,但是反对论者也提出诉讼突袭、过度诉讼、侵害法院的审理权限等理由相抗衡。在反思争点效理论的比较法意义后,本文认为,我国预决效力条款应当朝向大陆法系事实证明效力方向发展,修正遗留自苏联的法理偏差,同时吸收争点效理论在客观范围、除外情形等方面的设计,以期通过细化的公文书证证明力规则丰富和完善民事判决理由的法律效力制度。
简介:司法场域是消解内部形式主义和外部工具主义对立的范式,理想的司法场域应基于主客体相互作用下的司法运行规律,以及正当程序、程序公开、程序理性和侦控审均衡化的法治理念。本文以司法场域的运行逻辑为视角,以近二十年典型错案的实证考察为切入点,将司法场域作为错案纠预的核心要素,论证我国错案的成因在于司法场域受行政权力支配或影响,在于公检法机关未能实现由传统社会治理工具向现代社会司法控制方式的转化。针对实证考察局限,提出依法治国须纠正错误的司法理念,确立证据裁判主义,克服司法行政化倾向;推动“庭审实质化”,防止正当程序形式化,完善“权利制约权力”等内外监督的多元复合错案纠预机制,以期减少错案的发生。
简介:我国预决效力条款即指《民事证据规定》[1]第9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文的适用并未局限在'生效裁判已确认事实'的证明作用上,反而往往与既判力的积极作用紧密关联甚至相互混淆。从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这一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去理解预决效力条款的内涵,可以窥见我国预决效力条款存在对预决事实的外延未予明晰、对预决效力在前后两诉当事人不一致时能否适用未作规定等两方面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2]第30条借鉴了争点效理论的若干合理内核和精细设计,对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均予以明晰。我们在完善预决效力条款时也应循此思路,对预决效力条款进行目的论限缩,合理划定预决效力的主体界限和客体界限,进而实质上制约预决效力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