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是规范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完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需要。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最为主要的是首先确立该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应当确立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公平、公开、法定这几项基本原则,并应当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体现出来。
简介:人们在商店看中某物品并支付货款后,商店将该物品交给购买者时,该物品的所有权随即转移到购买者,即归购买者所有。这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时清结的口头头卖合同,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是清楚明了的。但在复杂的经济往来中,在履行书面合同之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情形就复杂多T。由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涉及到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以及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世界各国的惯例是,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所有人承担。所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决定了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转移的时间。也就是说,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转移是密切相关的。同时所有权的转移与第三人可否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也有关联。比如甲将某物品出卖给乙
简介:在我国的证明责任理论中,证明责任能不能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转移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大多数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是可以转移的;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是确定的,不可能发生转移.从证明责任的设置目的来看,它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官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作出裁判.而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困难状态下如何作出裁判呢?必须借助证明责任规则.这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因此,证明责任分配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对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或不利后果的分担,由此可见,证明责任在具体的诉讼中由谁承担是由法律预先设置的,与诉讼的进行没有关系.因此,证明责任是不能够转移的.能够转移的只是提供证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