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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自动驾驶汽车优化了人类的生活体验,但也带来了车辆乘客人身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三方面的风险。从技术和法律制度两个维度,可实现对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上述风险的有效法律规制,但应注意区分该两种规制进路的主次层面:技术是规制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基础性设施,而法律规则才是治理自动驾驶汽车的根本之道。同时还应当分别因应公众对自动驾驶汽车“超人性”和“类人性”的两个现实需求,秉持两种不同的管控理念,以形成对自动驾驶汽车规制体系的价值指引。如此,才能最终实现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有效监管。

  • 标签: 自动驾驶汽车 安全风险 监管 超人性 类人性
  • 简介:无人驾驶汽车的社会化应用,不仅强烈地冲击了我国的现行交通法律秩序,而且引发了诸多科技风险、社会风险、伦理风险。在这种风险规制压力下,我国正在经历着深刻的法治变革,以期能够适应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推广,并防范高科技产品的伴生性后果。面对无人驾驶技术的规制需求,我国应当在借鉴和吸收国外规制措施的基础上,率先确立无人驾驶汽车“道路行驶资格”,并结合我国当前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需要,建立公私协作的无人驾驶汽车治理模式、市场评价与长效监管机制以及“特许经营合同”规制机制。

  • 标签: 无人驾驶汽车 人工智能技术 社会风险 法律规制
  • 简介: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体现了我国刑法以民生为本的价值诉求,而该罪的量刑均衡问题直接关系到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的效果。危险鸳驶罪量刑均衡的实现过程实质上就是裁判者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全面、系统、合理地提取和评价具体案件的所有量刑情节的过程。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危险驾驶案件中大致存在九类量刑情节,但却仅有部分种类量刑情节对宣告刑的形成产生了显著的影响。样本分析反映出影响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主要障碍是:量刑情节未得到全面的提取;大致相同的量刑情节对宣告刑的形成未能起到等同的作用;缓刑和定罪免刑的适用缺乏具体标准。根据量刑规范化的基本操作流程,结合样本的分析,能够设计出危险驾驶罪规范化量刑的具体标准,从而实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均衡 实证
  • 简介:本文以调研上海市危险驾驶罪司法裁判情况为基础,以截至十月全市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罪219件案件为素材,分析司法现状,总结、归纳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具体特点,重点剖析目前执法、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降低危险驾驶罪施行中的不足,促使危险驾驶罪正常发展。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机动车 量刑平衡
  • 简介:为了遏制日益猖獗的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之风,清除道路公共安全隐患,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作为危险驾驶之情形入罪。醉驾、飙车入刑实施两年多以来,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对危险驾驶的定罪量刑上却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何在处罚危险驾驶罪中严格贯彻落实这一原则,亦是中国刑法学界需要摸索和实践的重大问题。

  • 标签: 危险驾驶 罪责刑适应 量刑 均衡
  • 简介:在"汽车时代",醉驾和追逐竞驶行为即使未造成实际的实害结果,但因为其潜在的危害风险已经超出了社会容忍的边界,需要刑事立法进行调控。增设危险驾驶罪能有效弥补行政处罚之不足,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 标签: 危险驾驶 刑法规制 追逐竞驶 醉驾
  • 简介:无论是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类比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还是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故意,都存在诸多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既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我国刑法总论有关过失犯罪的基本规定和传统的罪过理论,也有利于相关法律的适用以及我国刑法体系和法定刑设置的协调,因而更为妥当。从实然抑或应然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以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增设危险驾驶罪都具有一定依据。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故意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危险犯
  • 简介:人工智能已经渗入现代社会的各个方面,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紧密相关。作为人工智能的早期表现之一,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已经初具雏形。自动驾驶汽车引发法律、伦理、行政管理一系列问题。作为汽车行业巨头之一的美国,众议院于2017年9月通过《自动驾驶法案》,制定新法处理自动驾驶汽车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以法案的制定过程、内容及评价为线索,试图描绘出自动驾驶引发的冲击以及法律回应的方式。人工智能当前过度泡沫化的讨论并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法律应当对时代问题作出自己的回应,但这一回应需要建立在真实问题之上,而非泡沫化的争论。

  • 标签: 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法案 法律回应
  • 简介:去年7月26日某县粮食购销公司以每日租金300元雇用马某的吉普车,运送本公司副经理蔺某及职工张某、石某到基层检查工作。当车行至半路时,马某将车交由无驾驶证的蔺某驾驶,约行驶一公里后,车辆忽然驶出路面,翻入桥下,致乘车人张某受伤。后经交警认定,马某、蔺某共同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之损伤属重伤。请问:马某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证人蔺某驾驶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 标签: 刑法 交通肇事罪 犯罪构成 无驾驶证人 中国
  • 简介:2007年3月28日11时40分许,被告郭甲持名为郭乙的驾驶驾驶被告安徽省临泉县大发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37518号轻型自卸货车从瑶溪镇驶往海滨街道兰田村兰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舒尔康鞋业南侧小巷右转弯时,右后轮碾压右侧同向骑自行车的王甲,造成王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郭甲末取得机动车驾驾驶机动车,

  • 标签: 保险公司 驾驶员 保险限额 机动车驾驶证 资格 责任
  • 简介:<正>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贾某系某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有机动车A1、A2类驾驶证及机动车驾培训教练员证。2012年至2014年间,贾某因头晕、抽搐等症状,曾在市内多家医院住院,均被医院诊断患有癫痫。贾某得知患病后不久即主动申请调离公汽驾驶员岗位。2014年5月某日,贾某驾驶私家小型轿车载其妻及妻弟上路行驶,当轿车行驶至一大桥桥下广场附近时,贾某突然癫痫发作,所驾车辆高速穿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经与人行道边缘压石接触后变向,将人行横道正常通行的行人李某(殁年64岁)、张某(殁年61岁)夫妻撞倒。之后,轿车冲入桥下

  • 标签: 小型轿车 公交集团 驾驶培训 道路中心 危害公共安全 定罪处罚
  • 简介:目前,对《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的研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主要针对该罪的正当性基础、人罪标准、罪过形式及其与相邻犯罪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忽视了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期限问题。笔者认为,研究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不仅涉及现行追诉时效能否适用于该罪的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如何完善我国追诉时效期限的制度性问题。

  • 标签: 追诉时效 期限 驾驶 危险 刑法修正案 正当性基础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乃是刑法变革的常态。为了控制交通风险和增强公民的规范意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实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学界对此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成果[1],集中体现有三:(1)对危险驾驶罪的规范理解与适用进行解释学分析,包括其与《刑法》其他条文(如第13条、第114条)之间的关

  • 标签: 危险驾驶 犯罪化 情节恶劣 非刑罚化 定罪处罚 法定刑
  • 简介: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危险的实现并非其构成要件要素,危险的载体为追逐竞驶行为或醉酒驾驶行为自身。在具体危险犯中,危险的实现是构成要件要素,危险与行为分离,其载体为刑法保护的具体人或物。因罪过是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知与所持的态度,故在没有罪过阻却事由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就意味着对与行为相伴随的抽象危险的希望或放任,动机可能是从抽象危险中寻求刺激或为了某一目的而放任抽象危险的发生等。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本罪的情况下,本罪的罪过只能是故意。法定刑的高低并不必然决定罪过的性质,法定刑的轻重还与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关。罪过也不能仅从社会意义与便于司法操作的角度认定。对危险驾驶罪的体系性考察,应结合社会现实从刑法规范动态不平衡、相互协调的角度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罪过 抽象危险 关联犯罪
  • 简介:美国纽约州政府决定从2004年11月18日起进一步增加罚款额度.向驾车人开征“驾驶责任费”根据这项规定.存酒后驾驶汽车、摩托车、船只、铲雪车或超速的,将会收到300美元至750美元不等的罚单.罚款可每年交250美元.分三年交清而18个月内累计违规点数超过6点的,在罚单之外还要交300美元的“驾驶责任费”,这笔费用可一次付清,也可以分三年付清。

  • 标签: 美元 开征 州政府 违规 增加 费用
  • 简介:醉驾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贴合犯罪故意中"必然会"或"可能会"的紧密程度,醉驾人对危害结果也并不持有"追求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同时,现行规定不要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因此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凸显刑法对醉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相通之处。

  • 标签: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罪过 严格责任
  • 简介:挂靠车辆运营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中普遍存在,对于挂靠车辆驾驶员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因为挂靠关系中存在“两个雇主”而呈现一定的复杂性,具钵司法实践中必须慎重判断。本文主要对被害人对于被告主体选择以及赔偿责任主体这两个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认为法院对于原告如果执意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只能适用驳回诉讼请求而不能适用驳回起诉,公共交通汽车运营的公益性排斥挂靠雇主与公共汽车公司内部约定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标签: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公共汽车公司 挂靠车辆 侵权纠纷案 驾驶人员 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