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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据美国仲裁协会出版物《PunchList》第25卷第1号(2002年5~7月版)报道,佛罗里达州上诉法院裁定:由单方决定是否诉诸仲裁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应予执行。

  • 标签: 仲裁条款 裁定 上诉法院 仲裁协会 执行 决定
  • 简介:2005年,小万父亲经人介绍与林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为结婚准备买房,最终看好了一处房产。小方父亲将一部分购房款7万元交给林某,双方商定于2008年4月18日结婚。但不幸的是,小方父亲在即将结婚的前两天因病住院,为了给父亲筹集住院治病的钱,小方找到林某要父亲给她买房的钱,林集给了他2万元。小方父亲于2008年4月17日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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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96年10月宜昌市某汽车上司将公司所属“鄂EO***蓝”对巴车出售给宋某,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7年1月宋某将该车转委给刘某,也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8年2月Ic日,刘某正驾车营运,陈某主动拦车要求购买该车双方于当天下午订立了《购车合同人陈荣将2.8万元购车款交利刘某,刘某将该车及其相关证件生部交付陈某,并声明:购车应过户如办理过户,卖方可提供必要帮助。此后该车一直由陈某营运,防某为了逃避规费及其他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并于同年3月4日与上述共汽车公司签订了《车辆挂户合同》,将车辆挂靠该汽车公司,6月6日陈某与汽车公司因车辆赛用产生纠纷未能解决,将刘某起诉至宜昌市某区法院,以未办理

  • 标签: 所有权 过户登记 买卖合同 合同无效 汽车公司 机动车
  • 简介:王文祥,女,54岁,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王文祥在担任泸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五七队(集体企业)队长并兼任会计期间,于1999年4月,用本单位资金5万元为20名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1994年11月和1996年1月。王文祥分两次将为其他职工买的养老保险金全部退保,并转保为其本人及尧××、简××(皆为五七队职工)--人名字。其中。为王文祥个人所购保险金为20225元。1995年7月,泸州市房修公司因拆迁安置,王文祥将其中4万元水电转户费采取不入本单位财务帐方式,而用于为其本人及饶××、简××购买养老保险。其中,为王文祥个人所购保险为2万元,尧、简二人分别为1万元。1998年,尧、简二人申请退职时,三人将上述两次所购养老保险的凭证予以私分。案发后,王文祥退出为其本人购买养老保险资金及获得的利益5488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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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0年2月15日,盛某与曹某签订书面购车协议一份,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曹某出售给盛某的面包车,曹某保证该车挂户某局3年。协议签订当日,盛某将车款10580元交付给曹某,曹某将挂户于某局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及随车工具、证件交付给盛某。同年6月,盛某对该车进行年检时,要求某局出具年检手续时,遭拒绝。又查明,曹某转卖的此车是1997年3月从某局处购得,某局在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要求曹某于1998年6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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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几年前,我妻子卷进了一桩小小的争议之中。在进行调解时,争议双方的律师都很出色。对方的律师急于了结此事,因为我妻子明显是对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常理上讲(我们之所以同意进行调解,是因为等法院判决——尽管我们会赢,但却难以想象的费时费钱)。我妻子是位心理学家,而非律师,调解过程中我当然要助她一臂之力。在我看来,对方律师非常优秀而且彬彬有礼。在代理他的当事人——一家无赖企业时,一直是据理力争。我的妻子很少对人有非议,可在第一次休庭时,她对对方律师非常生气:“他怎么能为这些人辩护?”她愤然说道,“难道他不知道自己是在与错误为伍吗?他晚上能睡得着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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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97年8月20日,个体户陈某在A县建设银行办理了金额为60万元的整存整取定斯储蓄存款,A县建设银行向陈某开具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单编号为NO.0039876,存期6个月,等期日1998年2月20日,年利率5.4%,存单加盖了A县建设银行的业务用章和经办人员的私章。办理此项业务的储蓄人员徐某及郭某擅自以陈某的名字开设了帐号为0020689的活期帐户,并将此60万元转进了该帐户。数日后,徐某及郭某将此笔款项悉数借给当地的私营业主项某,年利率对叽,项某向徐某、郭某出具了借款凭据,项某凭活期存折在A县建设银行提走了该帐户的全部款项。同年8月26日,陈某与B县工商银行签定了一份质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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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结婚当事人以外的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在婚姻登记机关为结婚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没有异议,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当事人离婚。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他人代办的结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意见分歧很大。《代办的结婚证是否有效》一文的观点作为一家之言.刊出供大家争鸣。希望对此问题有兴趣的读者来稿参加讨论。

  • 标签: 结婚证 当事人权益 法律效力 代理登记行为 撤销权 婚姻制度
  • 简介:一、案情概况因A公司欠B公司货款30万元,B公司将A公司以及A公司的验资单位——某市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会计所)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A公司由王某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王某30万元,陈某20万元)。从工商局相关材料(进帐单)显示,该50万元注册资金,先从某市私营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与会计所共同设立的帐户上划入会计所验资专用帐户,待会计所验资完毕后,由管委会转回自己验资的专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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