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6年10月宜昌市某汽车上司将公司所属“鄂EO***蓝”对巴车出售给宋某,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7年1月宋某将该车转委给刘某,也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8年2月Ic日,刘某正驾车营运,陈某主动拦车要求购买该车双方于当天下午订立了《购车合同人陈荣将2.8万元购车款交利刘某,刘某将该车及其相关证件生部交付陈某,并声明:购车应过户如办理过户,卖方可提供必要帮助。此后该车一直由陈某营运,防某为了逃避规费及其他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并于同年3月4日与上述共汽车公司签订了《车辆挂户合同》,将车辆挂靠该汽车公司,6月6日陈某与汽车公司因车辆赛用产生纠纷未能解决,将刘某起诉至宜昌市某区法院,以未办理
简介:王文祥,女,54岁,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王文祥在担任泸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五七队(集体企业)队长并兼任会计期间,于1999年4月,用本单位资金5万元为20名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1994年11月和1996年1月。王文祥分两次将为其他职工买的养老保险金全部退保,并转保为其本人及尧××、简××(皆为五七队职工)--人名字。其中。为王文祥个人所购保险金为20225元。1995年7月,泸州市房修公司因拆迁安置,王文祥将其中4万元水电转户费采取不入本单位财务帐方式,而用于为其本人及饶××、简××购买养老保险。其中,为王文祥个人所购保险为2万元,尧、简二人分别为1万元。1998年,尧、简二人申请退职时,三人将上述两次所购养老保险的凭证予以私分。案发后,王文祥退出为其本人购买养老保险资金及获得的利益54884.49元。
简介:几年前,我妻子卷进了一桩小小的争议之中。在进行调解时,争议双方的律师都很出色。对方的律师急于了结此事,因为我妻子明显是对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常理上讲(我们之所以同意进行调解,是因为等法院判决——尽管我们会赢,但却难以想象的费时费钱)。我妻子是位心理学家,而非律师,调解过程中我当然要助她一臂之力。在我看来,对方律师非常优秀而且彬彬有礼。在代理他的当事人——一家无赖企业时,一直是据理力争。我的妻子很少对人有非议,可在第一次休庭时,她对对方律师非常生气:“他怎么能为这些人辩护?”她愤然说道,“难道他不知道自己是在与错误为伍吗?他晚上能睡得着觉吗?”
简介:1997年8月20日,个体户陈某在A县建设银行办理了金额为60万元的整存整取定斯储蓄存款,A县建设银行向陈某开具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单编号为NO.0039876,存期6个月,等期日1998年2月20日,年利率5.4%,存单加盖了A县建设银行的业务用章和经办人员的私章。办理此项业务的储蓄人员徐某及郭某擅自以陈某的名字开设了帐号为0020689的活期帐户,并将此60万元转进了该帐户。数日后,徐某及郭某将此笔款项悉数借给当地的私营业主项某,年利率对叽,项某向徐某、郭某出具了借款凭据,项某凭活期存折在A县建设银行提走了该帐户的全部款项。同年8月26日,陈某与B县工商银行签定了一份质押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