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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明清时期父母溺毙子女,俨然成为风俗。究其原因主要是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孩子,以及日后子女需要婚嫁费用。面对此种恶俗,不但朝廷有法律规制,也曾经颁行过榜文、事例,更有地方官颁布告示,以期在移风易俗的前提下化除此种恶俗。除此之外,养济院及育婴堂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了法规的实施,使社会救助得以发挥作用。虽然这些措施并未从根本消除溺毙子女的现象,但也显示出社会发展与制度的交互影响。

  • 标签: 溺女 禁约告示 教以化俗 育婴堂
  • 简介:<正>明清时期,人们非常重视"祖宗藏魄之所"的坟茔,大概原因有二,一是认为"大抵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重坟墓所以重本也,重本义也,忘本不义也。薄于义者,祖先不享,天道不容,天道与之,鬼神不佑;厚与义者,祖先享之,天道与之,鬼神助之"。也就是说,当时

  • 标签: 槐卿 县正堂 中国古代法 樊山批判 沈衍 收集证据
  • 简介:明清州县存在正规和非正规的监狱,虽然都纳入正规管理的范畴,但在设置、设施、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明清王朝对狱具的种类、材质、形制、适用条件、使用方法都有规定。狱具可分为合法狱具和非法狱具,非法狱具是禁止使用的,但是统治者非但无法杜绝非法狱具的使用,而且还在条例中增加新狱具,使非法狱具合法化。合法狱具也存在许多不合法使用的现象,甚至还有新的发明创造,千方百计地凌虐罪囚,使狱囚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即使惨死狱中也无处伸冤。

  • 标签: 狱具 刑具 匣床 脚闸 凌虐罪囚
  • 简介:《易经》:"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在古代中国,君子的任务是弘道,与之相对的文吏则执掌具体事务。古代执掌刑名、审理案件的司法官员,属于"文吏"一类,他们常常被称为"刀笔吏""巧吏""酷吏",地位上低于清要官员。中国古代所谓能吏,多指有吏才但操守欠缺的官吏,有的甚至近于法家的酷吏。然而,明清鼎革之历史巨变,引发了人们对待法吏的观念转变,随着经世致用思想的形成,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者的地位有所提升。在清朝初期,出现了一批精于法律的能吏要员,如汤斌、陆陇其、于成龙。本文将分析明清之际法吏观念的转变,并介绍清初善于司法事务的能吏群体及其特征。

  • 标签: 明清之际 法律知识 法吏 能吏
  • 简介:明清市廛律例主要针对牙人牙行而设。商牙纠纷是明清商业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类型及解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传统国家对于商业社会控制的重要特征。明清牙人对国家赋予的公法职能的行使和滥用是引发诸多商牙纠纷的重要原因。

  • 标签: 明清 商牙纠纷 社会控制 公法职能
  • 简介:历代封建中央王朝都极力把中央权力渗透到边疆地区,使边疆的法律制度逐步内地化、趋同化,进而实现中央王朝稳定边疆的政治价值。稳定和秩序是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要实现这种政治价值就必须要有一套制度体系作为载体。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它具有民族性,各民族均有自己的民间法,各自的民间法体现各民族的民族精神,而成为各民族的法律。由于封建帝国不注重民事问题,因此民事法律制度的这种趋同化较之于刑事法律制度缓慢得多,但是在缓慢的变迁中仍然体现出趋同与多元并存的局面。

  • 标签: 明清时期 东北地区 民事法律 变迁 趋同化 多元化
  • 简介:明清律例在日本明治维新前,对日本立法尤其是藩法有着重要影响。维新之后的明治初期刑法全面移植了明清律例,不过很快就渐行渐远,到明治十三年,则完全移植了西方法。其中的原因,在于文化、法律和政治上,幕末和明治初年的日本与中国趋于“同质”,但是随着全球的近代化发展和中国的衰弱,“同质”转向“异质”,最终导致日本脱离中华法系。这番遭际也能给现代中国法制建设带来深刻的历史启示。

  • 标签: 明清律例 日本 明治维新 法律移植
  • 简介:作为明清基本外贸制度,朝贡一直颇受非议,海禁更被视为因小失大的饮鸩之举。考其实际,海禁并非明清外贸立法的全部,即使在海禁期间也是禁而不止,其消极作用并不如想象中的巨大。而朝贡贸易也并非铁板一块。与宋元时期相比,明清外贸立法的多数内容都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实施外贸管理的正常范围。故有其正当性,未可厚非。明清海商之所以未能出现哥伦布,根本原因在于封建统治者对海外贸易的放任自流(甚至是驱羊攻虎)和财富掠夺政策。这也是造成近代中国闭关锁国的根本原因。

  • 标签: 明清 朝贡 海禁
  • 简介:明清时期苏州地区工商业繁荣昌盛,贯通海内,具有代表性和特殊性,是彼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一个缩影。伴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明清苏州工商业中介组织也应运而生,并经历了从牙行到公昕的制度转换,这种制度转换背后的实质性意涵,是公昕对牙行职能的承继与创新。牙行的行业准入职能具有强制性、模糊性和针对性,公昕的行业准入职能则具有自愿性、明确性和广泛性。牙行的市场规制功能以市场价格为导向,公昕的市场规制功能则以市场规则为导向。公昕还具有独特的生养死葬和供奉祭祀职能。从牙行到公昕的制度转换与职能演进,在一定程度上昭示着明清时期工商业运行模式从自由散漫到政府管控再到行业自治的发展历程。这种由外而内的结构功能转变,正是明清时期工商业法制发展的有力见证,也为当代中国工商业的自治与规制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启示。

  • 标签: 牙行 公所 中介组织 行业准入 市场规制 行业自律
  • 简介:起源于宋朝而延续于明、清的“告不干己事法”,其禁制对象为横行阊里的罢免官吏、官吏子弟、生员、地棍等“健讼”者的助讼活动;“健讼”者的主体部分,是正在形成中的讼师群体。宋、明两朝的“告不干己事法”,作为基本的或替代的讼师禁制法,间接地起着禁制讼师或讼棍活动的作用。至清代。才出现了直接针对讼师或讼棍活动的专门条例,直接方式与间接方式相互配合,共同影响着诉讼的形态。“告不干己事法”特别禁制了在学“生员”的助讼活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他们过渡到专业或职业讼师的通道,扼制了法律服务业发育与成长的机会和可能。

  • 标签: 告不干己事法 生员 助讼
  • 简介:明清各中央王朝对东北地区基层社会的治理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很好的处理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一方面,各中央王朝都极力把中央权力向东北地区基层渗透,另一方面,又给东北少数民族地区自我管理留下足够的空间。表现在基层组织的建设上,在把中原地区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经验推广到东北地区基层社会的同时又允许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保留富有本民族特色的基层组织形式,呈现出趋同化与多元化共存的局面。文章通过对元明清时期东北地区基层组织变迁特点的研究,试图给现代的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思考。

  • 标签: 元明清时期 东北地区 基层组织 变迁 趋同化 多元化
  • 简介:引言"尊尊之中,寓贵贵之义".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也曾用"差序格局"几个字来形容中国古代社会.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严格的等级社会,君臣、父子、夫妇、男女、上下、贵贱之间,莫不有严格的分际和分野.

  • 标签: 略论 社会等级 法律地位 中国古代 社会演进 差序格局
  • 简介:本文分析了明清时期工商会馆产生的必然性及其对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的创新性,论述了工商会馆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组织、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以及社区调节组织的功能,并对我国当前产生的会馆现象进行了理性分析和发展预测.

  • 标签: 工商会馆 流动人口的管理 创新
  • 简介:劳动争议尤其是劳动争议中的工伤认定问题向来是司法过程中的难点,对于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证明内容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核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的调查职责是不是必经程序,《工伤保险条例》中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工伤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等等问题无不体现出劳动争议的复杂性,本文即试图通过对本裳对此类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 标签: 工伤认定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确认 东台市 死亡 抢救
  • 简介:<正>治安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领域,在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对其进行了立法,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又通过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开始生效。法制建设所建立的治安管理权是行政的重要权力,其是保障行政秩序的重要机制。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设定中,普遍存在类似以下条文的表述:"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 标签: 违反治安管理 行政处罚 非形式性判断 限缩解释 利益衡量
  • 简介:市场经营管理者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除为销售者提供场所和物业服务外,还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这种管理义务主要体现为事后管理而非事前审查。如权利人能够证明市场经营管理者已知市场内的侵权行为却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则可认定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标签: 市场经营管理 经营管理者 商标侵权责任 商标侵权纠纷案 司法认定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