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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张某,男,20岁,某大学学生。张某于1996年9月的一天去某书店购书,趁人不注意,将一本价值56元的书塞进衣服里,还未走出书店大门时,被书店营业人员发现,按该书店规定,“窃一罚十”,该大学生不仅交出随身携带的70元现金,而且价值380元的手表屯被扣下。书店擅自罚款合法吗?笔者认为,商店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违反了我国下列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首先:对于偷盗行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151条、152条的规定处理,数额较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的规定处理。因此,从法律上来说,书店只有将窃书者送交公安机关的义务,并积极提供证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而无权对

  • 标签: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书店 窃书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不合法
  • 简介:刑事推定已在刑事法律中有所体现,本文通过对刑事推定理论的论述,阐发了肯定刑事推定证据规则的观点,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对李新华窝藏毒品案发表了与生效判决截然不同的意见。

  • 标签: 刑事推定 窝藏毒品案 毒品犯罪 案例 证据 刑事诉讼法
  • 简介:近年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在沧州市检察院和新华区委的正确领导,在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有力监督与支持下,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不断深化省检察院党组提出的“五检”总体工作布局,以新理念引领新发展,以新举措适应新常态,推动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 标签: 检察院工作 人民检察院 公平正义 沧州市 新华区 执法为民
  • 简介: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 标签: 证券经营机构 借款合同 中国光大银行 科技实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委托理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