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权话语避免沦落为政治足球的关键在于去除其政治色彩而使其趋于公平,为了达成此目标,笔者创设了一套合法性测试,以确定谴责人权侵害适当的公平程度。本测试以一个合法性论断为基础,主要包括三个向度的内容:第一向度用来确定与合法性的实质调查更具相关性的人权诉求的四个核心要素,即"领土选择"、"议题选择"、"受害者选择"和"时间选择"。第二向度"相称的肇事者选择"是本项合法性测试的关键,肇事者选择必须与确凿的人权侵犯事实相称,即按照贯穿整个领土选择的议题、受害者和时间框架来对其进行确定。第三向度"非党派主义"通过对具体事例的分析以确定何时实质上不相称的肇事者选择是可能的。笔者主张当一项政治、社会、文化冲突与人权的内容无关,而对于人权侵害的谴责实质上只是重述了冲突中一方的立场,则此时肇事者选择违法。
简介:高考改革作为中国教育改革中最引人关注的话题之一,始终围绕着公平与效率。高考改革的价值选择变化与中国的社会进步、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及高考的问题与困境紧密相连。在高考发展和改革的历程中,人们经历了对于"均等与公平"、"配额制与公平"的反复认识过程以及"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长期争论。人们的认识并没有完成,仍处在"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过程之中。入学机会的公平,始终是中国高等教育最受关注的平等话题,而精英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平等,则已成为大众化阶段中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问题中更为突出的新问题。高考改革应符合促进公平的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应在保证基本公平的同时,适应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后的多样化需求,以公平为目的,给予考生更多的选择权利。
简介:美国肯塔基州高等法院通过罗斯诉更好教育委员会一案的审理,认为肯塔基州公立学校财政资助政策造成了公立学校系统之间教育不充分、不均衡、质量低下,结合对《肯塔基州宪法》中'高效'含义的解释,提出了'高效'的判定标准,从而判定肯塔基州公立学校财政资助政策违反了州宪法,体现了美国教育司法中'平等的受教育权'法律理念的具体化。该案可资借鉴之处在于:教育公平理念的具体化、司法化是保障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对教育公平进行'实质性'的法律解释以形成教育公平的实践判断标准,是实现教育公平司法化的必然要求;建立问责制,督促政府充分履行按标准举办和发展教育的义务,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必要手段。
简介:世界范围内媒介素养教育理念开始由"保护主义"立场向"超越保护主义"的"赋权"立场转变,培养学生的批判意识与思辨能力、信息生产与传播能力成为新的教育重点,而对于学生传播行为的前提——传播权利或媒介权利的教育却极其缺乏。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伴随着网络媒介时代的到来,我国公民的媒介素养状况呈现出媒介权利意识缺乏与媒介权利滥用并存的畸形状态。"媒介权利素养"概念的提出与普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培养社会公众健康成熟的媒介权利素养,其难点既在于权利主体自我权利意识的内化,更在于公共理性与公共责任意识,以及他人权利意识与规则意识的培育和养成,即要形成权责均衡的权利观念。这种权利素养的形成与固化,既需要媒介权利素养教育的开展,更需要媒介权利法制的完善与有效实施:一是要完善现有的教育法律与法规;二是要增强现有媒介权利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三是要通过立法加大对新媒体环境中对公民违法媒介行为与对公民媒介权利侵权行为的管理力度。只有如此,才能让社会公众既在理论上,更在社会实践中体验到两者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