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法证据的'虚假排除说'和'抽象排除说'对我国司法机关的影响很大。'虚假排除说'只关注证据的真实性而忽视证据的法律属性而且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不应成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根据。'抽象排除说'关注到证据的法律属性,但其内部性、依附性、形式性决定了'抽象排除说'以一种'办案视角'看待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这对被告的权利保障不够彻底。'具体排除说',以'权利保障视角'看待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可以促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理念的转型、引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确确立、解决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难题、彻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辩方敢申请、检察机关有回应、法院敢作证据无罪判决是实现'具体排除说'的方式。
简介:与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相比,英国证据法有着其自身的特点:首先,渊源不同。我国证据规则皆为成文法的规定,而英国的证据法则由判例法和成文法两部分组成;其次,分类不同。我国立法机构针对不同的诉讼设定了不同的证据规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简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首先是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其人权、程序、法治意识,只有在打下坚实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该程序的顺利实施。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第二个方面措施是对其自身内容的完善。通过前文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自身规定性内容的分析,本文最后提出应从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非法证据证明标准的重新界定、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主体地位、延伸证人、被害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提出时限等四个大方面予以完善。除此之外本文还提出应对有关制度加以完善。对于外部制度的完善,本文提出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即完善及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以及强化驻所检察官的监督职责等。
简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法律规定,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我国已有的司法体制上建立的,并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作用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环节当中。虽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将非法证据排除实施过程进行了细化,但在现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如何适用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庭前会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指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进行庭前会议的必要性和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的适用。
简介:证据法是管控司法事实认定的规范体系,因此证据法的结构与事实认定主体的特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普通法系的证据法,即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很大程度上是陪审制发展的产物。陪审员被假设为不够理性的事实认定者,法官适用排除规则将某些具有危险性的证据阻隔在庭外,可以优化庭审信息环境,管控陪审员的裁决。但是陪审制在诞生之初是一种知情裁判模式,只有其演变为非知情裁判,陪审员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之后,证据排除规则才逐渐地生成。陪审员的一些非理性认知倾向,也被一些现代认知科学和实证研究确证,这说明了排除规则立法的必要性。陪审制所造就的二元式法庭结构,能够使排除规则这种管控方式有效地运行,这使排除规则立法具有可行性。在当代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背景下,研究证据法的陪审制基础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简介:一、引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分别以司法解释性文件和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法院解释》)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一步予以细化。2013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下简称《中政委规定》),在重申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同时,对讯问场所和全程同步录音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