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下,农村地区也相应地进行了农村房屋登记,但农村房屋登记往往处于不重视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将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规定为集体所有.因农民欲要建设房屋必须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立法却将宅基地使用权人限制为农村集体成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际被限制流转,相反,立法并没有限制农村房屋的自由流转,此种状态必然导致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往往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并不一致,农村房屋的价值受损,登记与否就显得并不重要.尽管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赋予了生活保障功能,但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弱化,财产性功能日益增加,人们在习惯上以及实务中已经将其作为私有财产,即宅基地并非集体所有土地而是私有土地,此种事实必然为进一步宅基地自由流转奠定了基础,未来立法应当予以重视.
简介:房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基本生活和生产资料,是社会的重要物质财富。房屋买卖作为房屋流转的主要方式,其行为有效与否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息息相关,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产权过户登记的关系问题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新合同法第44条对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然而对该条的理解亦不统一,这必将造成实践上的混乱。为了澄清上述问题,本文试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产权过户登记的关系略作论述。一、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概述。房屋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谈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首先要从合同及其成立与生效说起。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新《合
简介: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可以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事项错误意味着登记簿上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不正确,而非权利事项错误则是指那些不涉及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错误。二者在是否会对物权构成妨害、是否导致善意取得以及更正登记的程序上完全不同。我国《物权法》第19条区分了这两类错误,并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与要件。当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权利事项错误时,应由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如果权利人拒绝的,更正请求权人应诉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该民事争议。原则上,只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才能据此进行更正登记。但是,对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