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临时仲裁作为世界上普遍流行的争议解决机制,尤其是在海事领域,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影响,中国海事仲裁只有机构仲裁.针对中国海事仲裁领域只有机构仲裁的现状,借鉴英国伦敦海事仲裁的先进经验,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为契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探索中国现阶段海事仲裁领域引入临时仲裁的可能性.
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变动调整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方式实施的。假若授权合法,那么,“暂时停止实施”法律在国家特定区域的效力无疑属于法律的修改,而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暂时停止实施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效力的。然而,这种授权模式值得商榷:《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10种情形都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未制定为法律的条件下的授权。然而,关于外商投资的情况我国是由法律规制的,这就是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与《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的情形是不一致的,法无授权不得逾越。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授权的。当《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成立、分立或期限延续等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改革开放的现实发生冲突而无法正确适用法律时,国务院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四节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然后依照法律解释的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案。这应当是法制变革的最优选择。
简介:对"赔命价"的现有研究多是局限在现行刑事司法与地方习惯法的宏观冲突层面,很少关注"赔命价"的作用机理与效能分析。文章基于法律经济学视角,对"赔命价"的成本、效率及功能进行了详细分析,得出"赔命价"能够最小化侦查起诉和审判执行成本,有利于"命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并且带来外部收益;具有灵活性及高效性,能够促进司法资源的配置更加具有效率;同时,在犯罪威慑方面具有独特的机制与效能,是一种柔性化的"命案"解决方式,符合藏区民众的宗教信仰及对正义的理解与追求,能够增进地区民族团结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当然,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民间和解方式,"赔命价"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就为"赔命价"与现代刑事司法相互配合提供了空间,并可在此基础上探索出最优的犯罪威慑手段与刑罚组合。此举不仅为现代刑事司法顺利进入边缘地区打开了一条可行进路,同时也为现代刑事和解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式,有助于恢复性司法的构建与推行。
简介:以2002年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标志,中国与东盟合作发展经历了“黄金十年”。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2+7合作框架”,提出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同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访问东盟国家期间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等合作倡议。这一系列晕大战略构想既符合中国一东盟共同发展的愿望,也为中国-东盟关系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双方的战略伙伴关系增加了新的契合点。
简介:国务院《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已颁布一年多,如何落实好该方案中关于“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的条款,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鉴于我国现行仲裁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无论是在入驻前,亦或是在入驻后,国际仲裁机构在我国开展仲裁服务均存在障碍和诸多不确定因素。具体涉及约定外国仲裁机构在华仲裁的协议效力、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国际仲裁机构的市场准入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深化改革方案》,需以自贸区为试验平台,加快构建相关配套制度,如明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准入条件、摸索国际仲裁机构入驻区内的多元模式、调整《仲裁法》部分条款在区内的适用、明确“仲裁地标准”,以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
简介: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西南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中心与西安市临潼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展开了《中国城管执法状况研究》的课题调研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西南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先后5次去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对该区的城管执法工作进行了详尽的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调研,写成了长达13万字的调查报告,真实地反映了临潼区的城管执法状况。在这里,我们邀请了课题组的部分研究人员,就城管执法工作做了一组笔谈,以期能让读者对城管执法工作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课题主持人系西南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永和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均为西南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简介:如何依法妥善解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突破法律法规的问题,遵循法治路径,积极寻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支持。这种进路具有可行性。在特定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法律法规,是平衡特定区域改革创新需要和全国范围法制统一的稳妥举措。在特殊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法律法规,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补充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对于作为排头兵和先行者的上海来说,实际上承担了为国家立法打基础做贡献的重任,所以,根据国家的战略部署和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开放实践需求,借鉴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和一些国家自由贸易园区成功经验,谋划好、设计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的勠力求索,我国经济开发区立法建设成绩斐然,现已形成以中央政策主导、地方立法探索的法制建设模式。然而,当前经济开发区的立法建设仍然存在国家专门立法缺失、缺乏顶层设计,地方立法标准不一、立法内容不尽协调,开发区的法律地位以及先行立法权尚未得以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开发区的健康有序发展。未来我国经济开发区的法治建设应当在汲取国内外制度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制定统一经济开发区法律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发展原则,同时对开发区的地方立法权限进行明确授权,加强立法的规范和协调,以此确保经济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在法治轨道内良好运行。
简介:我国的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经历了三次版本更迭,特别管理措施的内容不断压缩、适用范围不断扩张。按照特别管理措施数量变化的情况,负面清单制度涉及的产业类别可分为"取消管理型"产业、"显著减少型"产业、"基本稳定型"产业和"加强管制型"产业四类。负面清单制度的文本特征体现出我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演进趋势:从资本类型来看,开始注重平等资本观之树立;从产业类型来看,开始建立差别化的产业准入体系。未来我国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应当主要立足于如下三个方面的制度改进:首先,应进一步识别市场经济的需求和特性,推进金融、文化类产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深化改革;其次,应实现内外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联动改革,共同促进市场准入法的结构优化;最后,应整合和修正关联立法,稳固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