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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在总结商事审判工作得失的基础上,坚持以服务企业为宗旨,组建了企业司法联络员协会,吸收经贸、民营、工商联合会等30多家企事业单位为会员,发展司法联络员60人。

  • 标签: 服务企业 人民法院 联络员 平原县 司法 协会
  • 简介:无论是汶川大地震,还是玉树大地震,都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法律对大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情况下民事纠纷处理缺乏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应当重视公平原则的适用,以达到合法又合理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的相关规定,对公平原则在地震后民事审判中的适用进行分析,

  • 标签: 民事审判 公平原则 震后 最高人民法院 汶川大地震 民事案件
  • 简介:<正>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十一五"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市场机制很多,其中,财政法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但需注意的是,财政以及财政法的有效调节,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鉴此,本文从财政公平原则出发,就如何协调区域经济均衡发展作些探讨。

  • 标签: 财政平衡 经济协调 经济均衡发展 税收立法权 企业所得税 地区经济
  • 简介:摘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湘江流域上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加剧,而生态补偿作为利益平衡机制之一,是解决这一矛盾冲突实现环境正义促进湘江流域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尽管已经开始进行试点工作,但仍需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尽快出台《湘江流域生态补偿办法》;二是明确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客体;三是明确生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四是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方式应当多元化;五是完善湘江流域生态补偿的监管、评估和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干部考核机制:六是培养湘江流域公众生态补偿意识。

  • 标签: 利益衡平 湘江流域生态补偿 内涵 完善建议
  • 简介:从我国跨区域水资源治理的现有法律体系出发,通过对各涉水主体在流域管理制度的框架下和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下的行为加以分析,可以揭示现有水资源治理中存在的治理主体单一、机制分散、缺乏监督和救济途径等问题,其中的深层原因主要在于行政体制中条块分割的组织特点、水资源产权界定不清、政府和各行业间缺乏合作等。结合目前珠江流域水资源污染治理现状,解决的对策在于:一方面是横向政府之间通过具体的机制形成磋商协作的长效机构,并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另一方面是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扩大民主参与主体,提升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威和职权。提供流域合作的综合平台。

  • 标签: 跨区域 水资源 治理 污染 珠江流域
  • 简介:河北省内环京津、外环渤海,区位特殊,91%的面积位于海河流域,是全国水资源短缺、水生态脆弱、环境保护压力巨大的省份之一。全省人均水资源量311立方米,亩均水资源量208立方米,仅为全国的1/7和1/10。河北省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的情况下,还承担着北京和天津两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为保护水源,河北省张承地区付出了巨大牺牲,失去了许多发展机会,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建立以保护流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系统推进上下游水环境治理与生态完整性保护、探索建立流域范围内的水环境容量有偿使用提供了契机,也是协调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维护上下游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选择。

  • 标签: 生态补偿机制 海河流域 长效管理机制 人均水资源量 水资源短缺 水环境治理
  •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全国主要跨省区流域污染的若干重大案件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治理这类污染问题面临的困境;从法经济学和现有司法体制的角度分析了导致这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了在解决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中的司法机制的缺陷;并提出了解决这些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的四大对策:一是在国家层级上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即建立跨省级行政区的若干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专门受理省级行政区之间的跨区冲突案例;二是将现行的法院的经费与人事任免的横向关系改变为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纵向垂直关系;三是可以尝试由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巡回派出法庭,为建立全国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的过渡;四是建立法官独立的保障机制。最终从司法体制上解决跨省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问题。

  • 标签: 跨省区的流域污染 行政区利益冲突 司法应对机制
  • 简介:本文疾呼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不得实行同一标准.应该根据地区经济差异和个人实际负担能力双重标准综合确定扣除标准,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并增加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本文提出的重要观点之一是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受价格因素影响.收入存在差距但是支出也存在正比差距.所以应该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一味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在全国适用.经济不发达地区自然很少有此类个人所得税可征,既不公平又影响财政收入。笔者建议东中西部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及个人负担特别情况申报制度。

  • 标签: 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 税收公平原则 量能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