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家长择校权"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就近入学"、"禁止择校"成为小升初入学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择校禁而不止,"禁择令"存在政策失真甚至政策失败的问题。因此,择校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追根溯源,赋予家长择校权法律地位,并将之放在民主、多元的国际教育发展格局中,将之视为保障公共产品供给、革新公共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法理分析的层面,从教育权、受教育权、基本人权三个维度进一步探讨了家长择校权的性质与渊源。进而,探讨了家长择校权在理论与现实层面的形态,揭示出家长择校权作为法定权利的可行性,以及由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变的实现路径,指出转化过程中的条件性与"差序格局"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家长择校权的实现路径作了探索,提出了给予家长择校权以立法保障;逐步开展择校实验,扩大学区范围;推动校际均衡发展,突出办学特色等建议。
简介:<正>当人们说"刑罚是用来惩罚犯罪或罪犯的"时,似乎没什么错。但仔细分析,这其中隐含着一个关于刑罚立场的误解。本文将从犯罪形态的理论比较入手,说明犯罪互动对刑罚的重要影响,在此基础上推出刑罚立场的中立性命题。一、修女与妓女为了弄清犯罪形态问题上的基本理论,让我们从一个古老的话题开始,这就是,强奸修女和强奸妓女是一样的犯罪吗?一说认为,这两个行为之间"同"大于"异",它们都是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都是暴力的滥用,尽管在这两个强奸中,一个对象是纯洁的修女,另一个对象是低俗的妓女。既然行为是一样的,那么,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