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旨在对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所包含的性别平等及母婴保护原则进行考察,并通过对其应然法体系架构的实证分析及实然法转化途径的经验分析,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该目标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价值的途径。就其应然法基础而言,本文首先提出千年目标在法律渊源上的向习惯法过渡特征,随后分析了其应然法结构的微观技术性量化单一性和宏观价值缺失这两大系统性不足,并回顾了其质化重构的过程。就其向实然法转化而言,本文重点对蕴涵该原则的千年目标在国际人权法体系下的实在法实现和事实性实现进行概括、梳理和分析。本文最后指出,该项目标性原则应突破传统社会安全的概念,在国际法框架下提升国际发展合作的空间。
简介:为进一步推进陪审制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然而,当前陪审制的适用面临陪审案件数量大,陪审人员相对固定集中,陪审员未能有效发挥参与审判、监督审判的作用等现实问题。而社会民众缺乏对陪审制价值的认知、陪审制本身的制度设计缺陷及主观适用上的偏差等诸多因素决定了单一的"倍增计划"并不能解决陪审制的适用问题。也许正视陪审制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切实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为根本出发点,通过技术性调整完善陪审制运行模式,才是推进陪审制发展的有效途径。具体而言,包括缩小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严格随机抽取机制及陪审退出机制以达到扩大实际陪审人员范围的目的、扩大大合议庭的使用范围等三个方面。
简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区分民事担保和商事担保,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下,一刀切地确定二者适用相同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等内容。这不仅导致商事担保须履行繁琐、僵化的程式,不利于商事活动尤其是金融创新的开展,而且也过分加重了民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增加交易成本、制造融资难度。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动产担保交易的推进可知,商事担保体现出法律秩序与效益价值并重、从形式主义转向功能主义、担保责任更为严格以及全球化等特征。由此,我国应当承认商事担保的独立性,制定或调整相关法律规范,包括放松物权法定主义的审查、承认非典型担保的效力、区分连带保证责任的适用、承认流质与流抵押条款等,构建起符合我国商事实践的担保制度。
简介:司法目标是司法的核心问题,决定司法在公共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影响诉讼模式和诉讼制度,引导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司法目标是司法系统运行结果的积极价值表述,是人类价值演绎和司法功能的结合点。司法目标表述应当力图清晰。当前理论和实践中司法目标,要么定位不合理,要么表述不明确。应当将司法目标定位于维护自发的社会合作秩序。在这个目标之下,司法应当以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则作为解决纠纷的终极法律来源;当国家法规范反映当时社会流行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范时,司法应遵照执行,以避免在每一个案件重复发现、提炼和表达规则,提高审判效率,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公法案件的审判有双重性,首先是审查公法行为是否违反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范,维护社会自发秩序,其次是审查是否违反公法,维护政府组织秩序;法官要有国家法知识,但更要有从自发秩序中发现、提炼和表达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范的能力。